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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业资本的积聚与实践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人阶层的出现,必然和商业资本的积聚联系在一起。唐代商人积聚的货币数量是相当惊人的。商业利润如此之高,是由于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业的欺诈性、掠夺性所决定的。唐代商人除通过商业利润积累商业资本以外,还从事金融投机活动,增加资本。唐代商业资本的出路问题是中国经济史研究者经常涉及的课题。从唐代的资料看,商业资本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存在和发展的。

唐代商业资本的积聚与实践

商人阶层的出现,必然和商业资本的积聚联系在一起。商业资本是一种古老的资本形式。马克思说:“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更为古老,实际是资本历史上最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59]这是因为在商品交换开始后,作为交换的媒介货币必然会不断集中在商人手中,它就是商人最初握有的资本。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人手中的货币越来越多,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它的存在是为了给主人带来更多的货币即商业利润,也就是商人运用持有的货币资本,购买商品和出卖商品,达到增加货币资本的目的。商业资本的这种发展过程,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交换相当发达的唐代,表现得相当明显。

唐代商人积聚的货币数量是相当惊人的。例如,齐州醋商刘十郎“家累千金”;[60]定州何明远“资财巨万”;[61]河东裴明礼“家产百万”;[62]襄汉潘将军,其资本“镪均陶、郑(陶朱公和郑国商人)”;[63]长安巨商邹凤炽“金宝不可计”;[64]长安豪商王元宝号国中巨富;[65]胡商康谦“资产亿万计”。[66]

富商大贾的巨额货币资本,主要通过贱买贵卖途径,从生产者和消费者身上榨取高额利润而积累起来的,商业年利润率高到100%以上。大梁(汴州)某商“贾贩江湖之货为业。初一年,自江南而返大梁,获利可倍”。[67]豫章木商,将木材运往扬州“利则数倍”。[68]扬州一商人把家具百余件运往金陵,这套家具费用20万,后在瓜洲突然失家具,回到扬州家中,有人已送来钱30万。[69]短时间内由20万资本变为30万,纯利60%。这虽然是故事,但也反映了当时家具业的商业利润率情况。

商业利润如此之高,是由于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业的欺诈性、掠夺性所决定的。商人不仅利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无知,而且还利用商品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遥远距离进行敲诈。也就是说一个长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湖州顾诸名茶紫笋在当地的售价,但因路途遥远,自己无法得到,只好以10倍于当地价格向商人购买。所以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贩运贸易的垄断价格是无法避免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不得不接受商人的榨取。

商人还利用经济的波动,囤积居奇,邀价牟利。上引江淮米商就“积米以待涌贵”,把一斗米的价格定为一千文,以牟取暴利。商人一方面兼并农民,一方面勒索地主、官僚。杜佑说:“天下农人皆当粜鬻,豪商富室乘急贱收,旋致罄竭。”[70]白居易说得更详细:“当今游惰者逸而利,农桑者劳而伤。所以伤者,由天下钱刀重而谷帛轻也;所以轻者,数赋敛失其本也。……当丰岁,则贱粜半价不足以充缗钱;遇凶年,则息利倍称不足以偿逋债。丰凶既若此,为农者何所望焉。是以富商大族乘时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垄疲人终岁勤力者日以贫困。劳逸既悬,利病相诱,则农夫之心,尽思释耒以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抒而剌文。”[71]农民的弃农,不完全是因为商人兼并,但和商人盘剥有关,尤其是茶农、果农,菜农等经济作物种植者。

商人和地主官僚的关系是尔虞我诈关系,商人尽可能利用地主官僚对奢侈品的追求,勒索地主官僚,也就是参与地租的瓜分,因而地租构成了商业利润的重要来源。地主官僚也向商人勒索。元稹的《估客乐》形象地描述了商人仰仗官吏、公卿们的情况。在唐代几乎还是宗法式小农的社会里,农民的经济条件很差,向市场购买的东西很少,而且多是些粗而贱的最必需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价值不可能很大。而地主官僚追求奢侈生活,日费千金者,为数很多,他们对市场的需求大,自然商人要大赚他们的钱了。

唐代商人除通过商业利润积累商业资本以外,还从事金融投机活动,增加资本。《通典》卷9载:“至天宝初年,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钱加价回博,今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每一钱货得私恶钱五文,假托公钱将入京师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诞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四斤。”这里是指开元以后钱滥的原因之一是商人金融投机,在这一活动中,商人可获利五倍。唐代钱币有两大问题:一是私铸,二是短缺。武德时,行开元通宝钱,由设在洛、并、幽、益等州的钱监铸造。乾封元年改铸乾封泉宝,与开元通宝并行。但乾封二年又以新钱文之误等原因下诏停用,重行铸造开元通宝。所以,高宗时封建政府的钱法就已紊乱。另一个原因是经过唐初武德、贞观和高宗时代经济的恢复发展,商品交换对于钱币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封建政府出于对商品经济的恐惧,认铸钱为王者之柄,千方百计限制铸钱量,以致通货短缺。所以,私铸必然会发生,而私钱又多是杂以铅铁的恶钱。长安年间,这种私铸活动蜂起,尤其以江淮之南地区为甚,“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鼓铸”,“由是四民扰骇,谷帛踊贵”。[72]参与私铸的就有商人。还应当指出,每当所谓“物轻钱重”之际,商人们总是乘机积钱牟利:“(今)粟帛日贱,钱益加重。……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积钱,以逐轻重。”[73]新唐书·食货志》也指出:“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豪商大贾,积钱以逐轻重。”

唐代商业资本的出路问题是中国经济史研究者经常涉及的课题。从唐代的资料看,商业资本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存在和发展的。

第一是作为真正的商业资本继续存在和发展,如上引豫章木材商、汴州商人,他们:把已有资本作为起点,购买商品,贩运出售,使G-W-G1这个过程反复进行,也就是说使商业资本一直在流通领域中发展。

第二是作为财富贮藏起来。在唐代,商人贮藏货币成风,封建政府曾经将这种现象作为“钱荒”的原因来看待,强迫商人出钱易货,以减少流通的壅塞问题。元和三年诏令中指出:“泉货之法,义在流通。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宫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利。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74]这道诏令的口气还是较为缓和的。到了元和七年,以“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滋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钱多不出”。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等请许商人便换,并严禁诸司、诸使和商人把钱“积藏私室”。[75]元和十二年又公布私贮现钱无过五千贯的法令。[76]这些措施目的是限制官僚、商人贮藏货币,以缓和钱荒。

商人贮藏货币,第一种原因是扩大经营的需要,也就是说把一部分货币贮藏起来作为备用资金,一有购入低价商品机会,就可以将备用资金重新投入流通。第二种原因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的权力不断扩大,“有钱能使鬼推磨”,引起了豪商巨贾储蓄货币,把流通中的商业资本变为单纯财富的要求。正如做官的求高升、地主贪婪地购买土地一样,商人追求货币财富,是为了过奢侈的生活。第三种原因是封建社会商品交换的限制,也使商人不得不把部分商业资本从流通中抽出,贮藏起来。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还没有形成国内市场,一般说来只存在地方性的小市场。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前的农村是(从经济方面看)地方小市场的网,地方小市场把各类极少的小生产者联结起来,这些小生产者由于自己的孤立经营,他们之间许多中世纪的壁垒和中世纪依附关系的残余而被分散了。”[77]一般说来这一论断也适合唐代农村情况。唐代州县近郊及水陆要冲都有经常性或定期市集,这就是地方性小市场的中心。但是,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质,限制着地方性小市场的扩大。一方面是商人在贩运贸易中迅速地积累资本;另一方面是市场的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扩大速度非常缓慢,这就形成了商业资本的剩余现象。这一矛盾非到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是不能解决的。

第三是商业资本转向高利贷、土地和手工业。商业资本转向高利贷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作为货币财富形式存在的商业资本,在贮藏起来以后,很容易转向高利贷,这是因为在某种情况下,高利贷比贩运贸易还容易获利而且又不必风尘仆仆,历尽艰难。

商人放债的对象是官僚、军阀、地主、商人及农民手工业者。利息率有—定标准。《太平广记》卷355“僧珉楚”条,记中山贾人章某死后配作扬州“掠剩鬼”,“凡吏人、贾贩,利息皆有常数,过数得之,即为余剩,吾得掠而有之”。这个故事反映了扬州吏人和商人放高利贷有一定利息率,这是可信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官僚、商人放高利贷,封建政府也放高利贷,如唐代有捉钱令史之职,主管高利贷,各省、各州县都可以借口筹款,放债生息。官府放高利贷的利息率有明文规定,这对于私人放债利息率的确定有影响。应当指出,商人兼高利贷是使商人腐化的一个因素。恩格斯曾经称高利贷是旧生产方式的腐蚀性酸类,它无论对地主或对商人都一概加以腐蚀。

唐代商人兼地主的很多。商业资本转入土地,是“以末至富,以本守之”这个传统的表现。为什么商人要把货币资本转向土地?这是因为土地买卖存在为商人购买土地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关键问题应该是地租收入远较商业收入稳定,地主的政治地位远较商人优越所致。因此,商人和贵族、官僚一起参加土地兼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远近皆然,因循亦久。”[78]封建政府明令禁止工商富豪兼并之家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和请射官荒牧地。

商人兼手工业的例子,有广陵某家具商人的木器作坊、何明远的绫机作坊等。此外,唐代部分商人还从事盐和银矿、铜矿的开采。关于这类商人是否已经使商业资本转向工业资本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我认为商业资本转向工业资本的现象在中国出现很早,如汉代的大商人就已经经营冶铁、制盐、冶铜业,以后历代都有。但是,这种商业资本经营的手工业,还是封建性的手工业,在这种手工业作坊中不能说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为这种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还是封建的雇佣劳动者,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更重要的是整个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水平还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准备好前提条件。

商业资本是和土地所有权相对立的货币财产,它的存在和发展,对自然经济、对封建生产方式起着瓦解作用。马克思指出:“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发展着生产面向交换价值的趋势,扩大它的范围,增加它的种类,让它具有世界主义的倾向,让货币发展成为世界货币。所以,商业对已有的、在它们的不同形式上主要面向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发生着解体作用。”[79]在唐代,商业和商业资本一方面对于封建生产方式起着巩固作用,如商业资本加速土地买卖过程,促进庄田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商业和商业资本又在促进地主经济、农民经济日益面向交换价值。当然,这种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

(原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381页。

[2]《资治通鉴》卷238。

[3]徐铉:《稽神录》卷3。

[4]《太平广记》卷374《胡氏子》。

[5]《唐会要》卷83《租税上》。

[6]陆贽:《陆宣公奏议》卷4,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

[7]杜牧:《上李太尉论劫江贼书》,收入《全唐文》卷751。

[8]《读通鉴论》卷28。

[9]《五国故事》上。

[10]《朝野佥载》卷3。

[11]《太平广记》卷134《王珍》。王也可能是民间工匠,可以研究。

[12]《太平广记》卷296《韦公干》。

[13]徐铉:《稽神录》卷3。

[14]《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5]王谟:《汉唐地理书钞》引《桂阳图经》。

[16]《太平广记》卷104《银山老人》。

[17]《旧唐书》卷94《崔融传》。

[18]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

[19]《资治通鉴》卷291,广顺二年(952)条。

[20]《唐会要》卷86《市》。

[21]《旧唐书》卷97《张说传》。

[22]《资治通鉴》卷272,同光元年引崔豹《古今注》。

[23]《因话录》卷6。

[24]《旧唐书》卷48《食货志》。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5,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85页。

[26]《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27]《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28]详见《新唐书》卷54《食货志》。

[29]《旧唐书》卷48《食货志》。

[30]《新唐书》卷54《食货志》:“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31]刘晏何年任盐铁使,《旧唐书》本传未明载,《唐会要》卷88作上元元年,此从《旧唐书·食货志》。(www.zuozong.com)

[32]《资治通鉴》卷226。

[33]《旧唐书》卷49《食货志》。

[34]《新唐书》卷54《食货志》。

[35]《新唐书》卷54《食货志》。

[36]《白香山集》卷46《策林二》。

[37]《全唐文》卷967《禁园户盗卖私茶奏》。

[38]《资治通鉴》卷266,开平元年(907年)。

[39]《太平广记》卷24《刘清真》。

[40]张途:《祁门新修阊门溪记》,收入《全唐文》卷802。

[41]赵璘:《因话录》卷3。

[42]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

[43]《资治通鉴》卷243。

[44]《旧唐书》卷123《刘晏传》。

[45]《旧唐书》卷130《崔造传》。

[46]徐铉:《稽神录》卷3。

[47]《资治通鉴》卷237。

[48]《唐会要》卷88《榷酒》。

[49]《太平广记》卷233,“南方酒”条,叙述新州美酒及南方酒的酿法,其所指概系私酒。

[50]《太平广记》卷331《杨溥》。

[51]徐铉:《稽神录》卷3。

[52]《太平广记》卷402《鲸鱼目》。

[53]《太平广记》卷273《杜牧》。

[54]《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69~370页。

[55]见修建大佛寺碑,现存乐山大佛寺。

[56]《旧唐书》卷190中《齐澣传》。

[57]《资治通鉴》卷248、247。

[58]《太平广记》卷432《周雄》。

[59]《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63页。

[60]《太平广记》卷138《齐州民》。

[61]《太平广记》卷243《何明远》。

[62]《太平广记》卷243《裴明礼》。

[63]《太平广记》卷196《潘将军》。

[64]《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65]《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66]《旧唐书》卷186下《敬羽传》。

[67]《太平广记》卷125《崔无隐》。

[68]《太平广记》卷331《杨溥》。

[69]徐铉:《稽神录》卷3。

[70]《通典》卷12《食货一二》。

[71]《白香山集》卷46《策林二》。

[72]《通典》卷9《食货九》。

[73]李翱:《李文公集》卷9《疏改税法》。

[74]《旧唐书》卷48《食货志》。

[75]《旧唐书》卷48《食货志》。

[76]《旧唐书》卷48《食货志》。

[77]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40页。

[78]《册府元龟》卷995《田制》。

[79]《资本论》卷3,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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