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具体条件,十分重视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我国农民“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久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7]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但在农业中仍然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这种分散的、落后的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同时,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时刻向两极分化。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毛泽东提出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逐步改造中国的农业,保证工业化事业的发展,并使农民生活逐步地普遍地得到提高。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就是合作化[8]。毛泽东提出,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这是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组织),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生产资料全部公共占有、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社会主义的农民集体经济)。毛泽东提出的由带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半社会主义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显然比恩格斯的设想具体得多了,也更加切实可行。除了生产合作,还要发展供销合作、信贷合作,切断农民同资产阶级的联系。(www.zuozong.com)
当时党内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一种思想,即在手工劳动条件下,不能搞合作化,只有农业生产机械化了,才能搞合作化。这就把农业合作化推迟到遥远的将来,而推迟合作化势必使得各种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这种思想是从苏联传过来的。毛泽东不赞成这种想法。1951年,毛泽东“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已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薄一波回顾这段历史说,“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9]毛泽东对我国农业合作化提出的这个全新的思想,突破了苏联集体化的理论模式,为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子。事实证明,毛泽东这一思想是完全正确的。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也能够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起到了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事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事实。
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这项工作也存在缺点和偏差,主要是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遗留了一些问题。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农民的大国,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否定这段历史是错误的。同时,也应该承认,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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