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阶段(1978—1991年)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特征是不断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产权,逐步放开土地流转。尽管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发轫于1978年试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验,但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并不享有土地流转和交易的权利(黄小虎,2019)。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自找对象协商转包。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阶段(1993—2007年)
1993—2007年期间,中央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农地流转的原则和范围,农用地市场逐步发育和建立。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以转包、入股等多种方式有偿出让。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标志着农用地市场正式法制化(罗玉辉,2020)。(www.zuozong.com)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发展阶段(2008年以来)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的重大标志(Wang和Zhang,2017;黄健雄和郭泽喆,2020)。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可抵押融资。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33个试点县市进行“三块地”改革,拉开新一轮农村土地试点改革的大幕。农村“三块地”改革经历了从启动、扩围到上升法律的发展历程(陈小君,2019)。截至2018年,33个试点实施征地1 275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约1千余宗,宅基地腾退14万户,办理农房抵押5.8万宗。2020年1月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充分吸收“三块地”改革经验,破除农村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完善宅基地和征地制度,重建土地财产权利,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进程(程雪阳,2019;耿慧志等,2020)。
总体而言,相比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范围与程度还不足,市场化改革进展也较慢,农村土地配置效率较低(高圣平和吴昭君,2019),不能充分适应城乡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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