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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的经济现状:资本与发展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住房面积、住房产权和住房质量的交互分析发现,贫困家庭住房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但是,调查发现贫困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远低于江西省平均水平。从城镇和农村来看,农村贫困家庭的满意度要低于城镇,前者“比较满意”与“很满意”合计比重为17.4%,后者的相应比重为22.9%。调查表明贫困家庭对住房建筑结构的满意度并不是很高。总体来看,随着人均住房面积等级提高,贫困家庭的住房满意度评价也相应提高。

贫困家庭的经济现状:资本与发展

经济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其中,物质资本以家庭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来测量,金融资本则以各种收入来源和资金流来测量。

(一)物质资本

家庭住房情况包括住房产权、住房质量、住房结构和住房面积,家庭耐用消费品则包括家庭电器、通讯工具等。

1.家庭住房情况

在家庭住房方面,主要指标有住房面积、住房产权和住房质量。其中,住房质量通过住房结构和住房满意度来考察,住房满意度用五点尺度来测量,即“1=不满意,2=不太满意,3=一般,4=比较满意,5=很满意”。通过对住房面积、住房产权和住房质量的交互分析发现,贫困家庭住房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贫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远低于平均水平。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消费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在农村家庭经济活动的重新配置和社会、人口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持续至今的农村建房热。农户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与人均居住面积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施工房屋建筑面积由1994年的72 370万平方米增加到2013年的109 242万平方米;与城镇相比,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增长趋势明显(黄玉玺、李军,2015)。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将得到全面提升,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江西省的这一目标已提前实现,至2014年年末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50.2平方米[2]

但是,调查发现贫困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远低于江西省平均水平。如表3.1所示,贫困家庭住房面积均值为54.95平方米(标准差30.32),人均住房面积均值为16.65平方米(标准差10.024)。同时,调查还显示,超过一半家庭(51.5%)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15~25平方米的占36.1%,25平方米以上的占12.4%。从城镇和农村来看,15平方米及以下的比重是城镇高于农村,15~25平方米和25平方米以上的比重则是城镇低于农村(见表4.3)。

表4.3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户籍交互分析

(2)住房保障形式的城乡差别。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启动城镇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为解决无力通过住房市场途径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困难群体,政府构建了与住房市场相衔接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直接保障的形式,即通过实物保障方式直接提供住房给保障对象或通过货币保障方式直接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能力(或购或租)。例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限价商品房等以住房实物的方式提供给保障对象,租金补贴减免、房价限制、公积金贷款等则是以货币保障的方式提高保障对象购房或租房的能力。但是,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住房制度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变革,统一的有效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一直缺失。我国仍有大量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没有得到相应保障,尤其是那些绝对贫困人员(如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以及三无人员)的居住条件最差,需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加以解决。

调查发现,如表4.4所示,在农村,贫困家庭以自建住房为主(比重为65.3%),部分贫困家庭有商品住房(4.7%)以及其他住房(20.3%),仅少量流动到城镇的有享受到廉租房(占2.1%)和福利房/微利房/集资房(7.6%),两者合计比重为9.7%;而在城镇,贫困家庭的住房保障以廉租房(占12.2%)和福利房/微利房/集资房(45.9%)为主,两者合计比重为58.1%,商品房(6.6%)和自建住房(7.4%)也有一定的比重。农村的自然条件及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农村居民具有居住分散、住房兼有生产经营功能、居住需求个性化差异明显等特点,其自建住房的比重要显著高于城镇。现行农村住房制度允许农村居民按户无偿取得宅基地并可无期限使用,但这只是一种住宅建设用地的保障,或者说是一种低层次、间接的住房保障手段,与旨在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根本区别。

表4.4 住房保障形式与户籍交互分析

(3)基于建筑结构的住房质量不容乐观。

在农村经济发展带动下,农民通过发展种养业、外出务工等各种渠道增加收入,农村住房建筑结构情况较改革开放初期有了明显变化,住房建筑结构由平房逐渐转向楼房,由竹草土坯、砖木结构逐渐转向以砖混和钢筋混凝土为主。以住房建筑结构衡量的住房质量来看,贫困家庭的状况并不乐观。调查显示,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的比重仅占50.9%,砖木结构(占34.6%)、土坯房(占9.0%)和其他(占5.5%)等合计的非钢混/砖混结构的住房比重为49.1%,两者相差不大,表明钢混/砖混结构并未完全成为城乡贫困家庭住房的主体形式(见表4.5)。

表4.5 住房建筑结构

(4)住房满意度较低。

在住房满意度方面,调查对象的总体评价是比较低的。如表4.6所示,不计“一般/说不清”比重,“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合计所占比重为46.1%,而“比较满意”和“很满意”的合计比重仅为22.2%。从城镇和农村来看,农村贫困家庭的满意度要低于城镇,前者“比较满意”与“很满意”合计比重为17.4%,后者的相应比重为22.9%。

表4.6 住房满意度与户籍交互分析

在上述四种住房建筑结构中(见表4.7),比较满意及以上评价比重(占32.9%)最高的是钢混/砖混,其次是砖木结构(27.9%),最低的是土坯房(13.7%)。调查表明贫困家庭对住房建筑结构的满意度并不是很高。

表4.7 住房满意度与住房建筑结构交互分析(www.zuozong.com)

结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来看,在由“15平方米及以下”“15~25平方米”至“25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中,“比较满意”“很满意”评价比重合计分别为14.4%、27%和36.4%,“不满意”和“不太满意”评价比重合计分别是60.5%、35.6%和21.6%(见表4.8)。总体来看,随着人均住房面积等级提高,贫困家庭的住房满意度评价也相应提高。

表4.8 住房满意度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2.耐用消费品情况

改革开放后,居民耐用消费品消费增长迅速,消费结构和品种发生了显著变化,经历了从低档向高档、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的历程。从物质属性来看,农村居民家庭的耐用消费品并不仅具有消费的属性,因使用寿命长、可重复多次使用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生产或维系生产的属性。从实物形态来看,耐用消费品进入农村居民家庭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以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为代表;二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以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影碟机、电冰箱摩托车及固定电话等为代表;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主要以组合音响、移动电话、空调、录像机、电脑及家用汽车等为代表。

本次调查发现(如表4.9),彩电的拥有率最高(83.8%),其次是手机/电话(73.6%),再次是电饭煲/微波炉(67.5%),随后依次是冰箱(55.1%)、洗衣机(46.5%)、空调(19.9%)、电脑(10.9%)、摩托车(6.1%)和汽车(1.6%)。

表4.9 耐用消费品多重响应分析

从农村与城镇来看,在9种耐用消费品中,除了手机/电话(城、乡响应百分比分别为72.6%和80.7%)和摩托车[3](城、乡响应百分比分别为4.2%和20.5%)的比重农村高于城镇外,其他耐用消费品的比重均是农村低于城镇(见表4.10)。对于耐用消费品消费,总体上是城镇超前于农村,城乡贫困家庭耐用消费品消费表现出较明显的差距。

表4.10 耐用消费品与户籍多重响应交互分析

在耐用消费品的家庭分布上,低保与非低保家庭存在显著差异,非低保户9种耐用消费品的拥有率都高于低保户。超过一半以上的非低保户拥有彩电(占83.2%)、手机/电话(85.5%)、电饭煲/微波炉(74.5%)、冰箱(67.1%)和洗衣机(58.6%),而低保户只有前三种消费品的拥有率超过50%。其中,差距最大的是汽车和空调,前者非低保户拥有率为5%,低保户为0;后者非低保户的拥有率为36.4%,低保户为11.9%,两者相差近25%(见表5.11)。

表4.11 耐用消费品与最低生活保障多重响应交互分析

(二)金融资本

对于大多数受访者来说,家庭收入是较为敏感的内容,在具体核算家庭收入时也难以说清楚,而且绝大多数贫困家庭收入极不稳定,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另外,贫困家庭授信度低,除非有政策性扶助或其他有力担保,否则在金融机构那里贷不到款。因此,本研究对贫困家庭金融资本的考察限于工资、经营收入、亲友赠予、低保金等方面。鉴于抽样问卷调查数据的截面特点,对贫困家庭各项收入来源及其金额以受访者报告的2010年家庭现金收入(在实际询问时对一些实物性的收入按当地价格水平予以折算)为准。调查发现,低保金是贫困家庭各项收入来源的主体,有63.6%的受访回答其家庭收入来源于低保金,来源于工资的占22.9%,亲友赠予占13.6%,经营收入占7.3%,其他形式的占20.9%(见表4.12)。

表4.12 金融资本来源多重响应分析

比较农村与城镇可以发现,城镇贫困家庭与农村贫困家庭的金融资本有着较为明显差异(见表4.13)。农村贫困家庭拥有工资、低保金和其他金融资本的比重要低于城镇,而经营收入、亲友赠予的比重则是农村高于城镇。这可能是因为:(1)城镇有较多的就业和其他营生机会,所有工资和其他收入形式所占的比重高;(2)农村低保是在城市低保试点和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才向农村推广,其低保覆盖率自然是城镇高于农村,拥有低保金的比重相应的也是城镇高于农村;(3)农村贫困家庭有自己的耕地和其他土地,有劳动力的家庭多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少量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量的经营收入;(4)农村传统社会关系文化使得亲友、邻里之间的相互扶助成为贫困家庭可以依赖的生计途径,可以接受到更多的来自亲友的帮扶和赠予。上述分析结果说明,贫困家庭的金融资本多用于维持的基本生计,用于投资再生产的概率非常低;相较于农村贫困家庭,城镇贫困家庭的生计途径更为多元一些。

表4.13 金融资本来源城乡差异多重响应分析

续 表

具体来看,不论城镇还是农村,低保金都是贫困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金融资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城镇和农村户口所占比重分别是65.2%、61.5%。表4.14显示,贫困家庭平均低保金是1 707元(标准差1 185.416)。2010年,江西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提高了135元和118元,增长率为102%和190%;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比制度建立初期增长了45元和50元,增长率为64%和200%。

表4.14 去年(2010)家庭收入情况

工资是贫困家庭金融资本的重要来源,城镇和农村户口所占比重分别是17.6%、27.3%。如表4.14所示,被调查家庭2010年的平均工资为4 654.08元(标准差39 961.223),远低于江西省的平均水平。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江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约为2.9万元/年,行业工资最高为金融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 156元;最低为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6 403元。贫困家庭工资仅约为金融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8%,是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8.4%。当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被访者及其家庭成员多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的时长、性质与内容不稳定,其所报告的工资收入存在较大误差。

亲友赠予和经营收入是贫困家庭金融资本的主要来源,前者平均值为5 784.93元(标准差2 097.658),后者平均值是4 311.72元(标准差2 197.361)。与其他各项收入来源比较,亲友赠予收入的平均值最高,反映在贫困家庭的生计结构中,传统社会支持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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