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是需要担保的。我国至少有两部法律,即《担保法》与《物权法》涉及担保的法律规定。全国有多达上万家的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几十万,遗憾的是尚未构建科学的担保理论,业界在此问题上产生了相当混乱和模糊的认知,以至于在一些对有关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讨论中,竟然得出缺少担保人是重要原因的结论。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新的担保理论,从理论上厘清担保的性质。
担保包含信用担保与物权担保。信用担保属于金融范畴,物权担保因为有相应资产作为债权保障,银行乐于接受抵押品。信用担保完全凭担保人的信用,而担保人与借款人一样存在财务风险,银行对其担保能力的审查如借款人一样。
首先,必须明确担保永远是第二性的。银行借款主要还是基于借款人本身的偿还能力。担保只有当借款人出现在风险评估时没有考虑到的情形出现,以使违约发生时有一个最后的追讨对象。一般而言,明知借款人存在可能的风险,就不应该放出款项。理论上,明知借款人存在可能的违约风险,却考虑到担保人的担保实力而予以放款,是违背专业要求的,但是实践中这却常常发生。借款人产生的现金流属于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属于第二还款来源,这里是前后的序数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若银行的贷款有很大部分是通过第二还款来源收回的,该银行一定没有必要存在,事实上也不会存在。没有一个担保人会愿意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哪怕他已经知道担保的风险且完全自愿地提供了担保;到要承担担保责任时,总是躲避、推卸、抗辩、减轻担保责任,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担保责任;即使最后承担了担保责任,银行也必然是做出一定的财务让步。若担保人是本行优质大客户,就会因此将账户转移到其他银行,相当于银行失去一个优良的客户。(www.zuozong.com)
其次,最优质的贷款其实是信用放款,而不是担保贷款。银行总是寄希望于第一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就是借款人之信用。银行之所以放弃担保条件,采用信用放款,完全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与评估而做出的决策。如果借款人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则贷款是安全的,不必向担保人追索,此时担保只是一个形式要件。因此,有必要厘清对信用放款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是加以限制,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予以鼓励。在这方面,一些中小银行已经有较好的实践,正在不断进行经验总结,相信对丰富我国的担保理论能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互保模型。互保模型曾经作为金融创新备受推崇。在我们看来,目前在对客户互保问题的认识上存在明显的缺陷与非专业性。而产生这一错误的原因,还在于对担保本质缺乏有足够深度的了解。在互保模型下,看似公平,实际上对银行来讲,不但不公平,一定程度上还失去了担保的意义。假定两个公司互相为自己在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担保。一个公司履约了,因而不必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另一个公司归则还了8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需向担保人追讨。前者很可能因附加了200万元债务而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或者即使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其信用评级也一定会下降,甚至发生自身经营正常的企业因为互保转移的债务而歇业。通过深入的逻辑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在互保模型下,这等于没有担保。假定前面两个公司各有2000万元资产。在信用放款情况下,4000万元资产对应2000万元债务。在互保模型下呢,仍然是4000万元资产对应20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风险没有减少,与信用贷款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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