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关于典当利率的记载断断续续。唐朝时法律规定,典当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五分。南宋时的典当利率最高有至十分的。金代的利率也高达五分至七分。明清时期,法律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比唐宋时已有了大幅度下降。明代后期至清代中期,各地区的典当利率趋于下降,月利率降至二分左右。平定太平天国运动后,曾国藩深感民生凋敝,为了恢复战后经济,调剂余缺,遂以公款招商开设典当行,其章程规定,存息不得超过一分,当息由二分五厘、二分二厘,逐步减少为二分。湖广总督张之洞也以低息扶持典当业的恢复,经清政府批准,当息定为二分,这成为后来的普遍标准[7]。清末民初,由于典当业不景气,一些地区的利率又出现了反弹,但始终没有突破三分的上限。典当利率之所以存在着下降的趋势,原因如下。
一是行业间的利润趋于平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性大额借贷越来越多,这些借贷以品质优良的不动产作为典押物,典当业的经营风险下降,经营成本减低,利润趋于稳定。同时社会上的货币积累越来越多,这些积累的货币投资于典当业,典当业自身得到快速发展,加上同行激烈的竞争,迫使典当商不得不降低利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金在各行业的流通速度加快,各行业的利润趋于平均,典当业的利润也会受到其他行业的影响而下降。
二是政府的干预。典当对象有很多是贫民,其因生活需要而典押资财,若典当利率太高,贫民利益势必受损较大,进而导致阶级矛盾激化。为了维护统治,缓和阶级矛盾,政府经常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命令,劝谕典当业调低利率。《大明律》、《大清律》都规定了利率的上限,即最高不得超过月利三分,时间再长也不过一本一利,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皇帝,有时也会亲自颁布上谕,下令减息。有的省份,如福建、湖南、江苏等,都经过非常严密、审慎的研究,制定了专门针对典当减息的条例。府县一级的地方官,经常以告示的形式,劝谕典当业减息。有的地方官还把减息规定刻在石碑上,希望典当业长期遵守。政府采取的这些不同形式的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从而促进了典当减息的进程[8]。
三是资金成本降低。原来典当业除资本金外,也吸收社会长期存款,存款利息比较高,甚至高达八九厘、一分。随着钱业兴起,典当业与钱业合作更加紧密,钱业把更多的资金提供给典当业使用,因其数量大,利率自然相对较低。(www.zuozong.com)
四是死当情形在减少。清代经济一直在发展,社会总产出大幅度增加,破产贫民比例逐渐下降。按期赎回比例上升,相对风险减少。同时,一个高效处理抵押品的二级市场——提庄的繁荣使抵押品的流动性增强,死当损失也相应减少。
典当业的高利率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不能判定它为高利贷。与钱庄相比,典当业的利率要高出很多,但是市场需求仍然很大,说明其定价机制是合理的,原因在于周转急需,资金的边际效用大,社会愿意承受较高利率,其次是因为短期借贷,实际负担的利息只是一小部分。本金1000元的典押,利息五分,一个月只支付50元利息;而如果放在一年的时间维度去考虑,就是600元的利息,很少有人能够承受。
众所周知,在利率市场上,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然而在某些场合下,正好与此相反。因为能够借到长期资金的,风险比较小,风险溢价少,利率就低。期限越短,越紧急,借贷者愿意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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