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侵害是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侵害是界于民事侵害与刑事侵害之间,包括给我们的人身、财产、人格、隐私和思想造成的侵害。对我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侵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
一、人身侵害的防范与应对
对我们的人身侵害包括给我们的身体、生命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和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两种侵害无论是治安违法侵害,还是犯罪的侵害,都是由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主观原因,一是防范意识不强,二是没有正确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三是好奇心产生的冒险、尝试;客观原因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条件及其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我们自身的角度而言,要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对我们的伤害,我们首先要在主观上消除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原因,进而预防、避免客观原因给我们造成伤害。伤害一旦发生,我们首先要自卫:逃离伤害、减少伤害、抗击伤害,然后,通过司法维护我们的权利,给歹徒以应有的惩罚。
【案例】
防范意识不强而遭致伤害
王斌是某市一名高三的学生,每天下了晚自习就和本班的一名同学搭伴一起回家。一天,这名搭伴的同学请假没有来,下了晚自习,王斌只能一人往家走。回家的路有一条小路和一条大路,小路近,大路远,平时王斌和同学一直走小路。今天,王斌还是走小路回家,结果在途中遇到了一个歹徒向王斌要钱,被王斌拒绝,两人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歹徒一脚踹到王斌的小肚子,王斌疼痛难忍倒地,歹徒乘机把王斌兜里120元钱和手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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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斌意识到晚上、黑天、一个人、走小路这些因素会增大安全风险,而选择走大路,能避免受到侵害。很多侵害可以通过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而避免,首先意识到侵害的危险,而后选择避开的办法、手段。
再有,面对歹徒要冷静思考对策,不要贸然行事,不要以硬碰硬,以强对强,而要以柔克刚,以软治强。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一般身心都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无理智的状态,会对任何阻碍他的行为或思想实施暴力,如果我们也和他们是同样的状态,绝大多数的结果是,我们的身体会受到歹徒的伤害,甚至丢掉生命,因为他们是有备而来。“柔”“软”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怎样把财物交给歹徒给是很有讲究的。不能把财务都掏出来交给歹徒,要么拿出手机,要么拿出钱包;也不能把东西直接交给歹徒,而是向远处扔去,在歹徒捡东西时,借机逃跑;可以表示对他同情,软化对方,减少损害;可以拖延他,伺机逃离。总之,要避免对我们的人身伤害为第一目的。
年轻人争强好胜是这一时期成长的特征,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一句话而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给双方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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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而遭致伤害
张明、王力、陈晨同在一所中学上学,2001年10月的一天去食堂吃晚饭,大家都在饭口排队打饭,后到的陈晨加塞到张明、王力的前面,张明、王力上前与陈晨理论,陈晨不理,于是双方打了起来,陈晨吃了亏。第二天,陈晨约了几个哥们,在校园外堵住张明、王力,又把他俩打了一顿。双方把小事闹大,都受了伤,最后受到学校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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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加塞当然不对,对陈晨不听劝阻,张明、王力不该出手打人,而是应该找食堂的管理员或有关老师来解决。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就能避免小事闹大,越闹越大,如果最后到了非公安局出面不能解决的地步,这样的损害就会更大。
年轻人的好奇心,对学习科学知识、发明创造有其好的、积极的一面,但是,如果对危险的、罪恶的事情去好奇、去尝试、去冒险,就成了有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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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尝试
2010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市初三学生刘某和几名本校同学还有一名外校的学生闫某去K歌,大家要了几瓶啤酒,边唱边喝,喝完啤酒后,闫某拿出了几粒药丸让大家尝尝,刘某从电视里知道这是毒品“摇头丸”,吃了会上瘾的。闫某说,少吃点没关系,还能舒筋活络、提神醒脑,玩得更开心。刘某想,尝一点也没啥关系,再说一起来的其他同学也都吃了,也没啥事,于是就吃了一粒。这样一来二去,刘某慢慢染上了毒瘾,为了吸毒开始盗窃,最后被警察送到了戒毒所戒毒,荒废了学业,中考也没能参加。
微评
好奇心是促使青少年走上吸毒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开始是尝试,没有什么感觉,或者没有那么可怕,于是放松了对毒品的思想警惕,使好奇心更加大胆、更加渴望要尝到毒品的感受,一旦尝到毒品的感受,再想离开它,一切都晚了,因为尝到毒品的感受之时,也就是上瘾的开始,中毒了。所以,要远离毒品,绝对不能碰毒品,一旦碰上毒品,好奇心就会像魔鬼一样,把我们拖入吸毒、犯罪的深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侵害我们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绑架、非法关押、非法搜身、强迫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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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商局的叔叔们
2015年6月的一天,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途经某市,看到路边有一位约16岁左右的男生背着书包在焦急地张望,于某某将车停在这名男生的身边,问去该市的工商局怎么走,男孩把去工商局的路指给了他们,他们客气地向男孩表示了谢意,并问男孩是不是着急上学,男孩说:“是的。”于某某说:“我们正好顺路,送你一段吧。”男孩心想,他们是去工商局办事的叔叔,不会有什么问题,就上了车。结果是什么?我想同学们已经猜到了。
绘画: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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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孩被骗,相信了于某等人,遭到了绑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被绑架之后是非法关押,还可能遭到非法搜身,或被卖到黑砖窑被强迫劳动,成为一名包身工,最后可能失去生命。如果小男孩不上车,或一开始就躲开这辆车,或不与陌生人搭话,不给对方机会,悲剧就不会发生。当然,诱骗不成,歹徒还可能采取暴力的方式绑架,如果在人多的闹市,绑架分子一般不敢动手;如果在偏僻人少的地方,绑架分子就会动手。面对暴力绑架,四个字:“逃跑”“报警”。逃跑的时间和方式需要冷静、巧妙地选择,如果当时有机会,就立刻逃跑,边跑边报警;如果当时没有机会,就不要跑,并表示害怕、顺从的样子,麻痹对方,等待逃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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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窑里的包身工
据大河网2007年6月8日报道,400名河南孩子被卖山西砖窑做包身工,他们的家长向社会呼救:救救我们的孩子!
这些孩子都是年龄在十几岁的少年,他们成帮结伙来到火车站流浪,被人贩子诱骗或强行拉走,以500元的价格被卖到山西黑窑场做苦工。当家长们找到这些孩子们的时候,他们被眼前的景像惊呆了:孩子头发长的像野人一样,有的已经与外界整整隔绝了七年,有的因逃跑未遂被打致残,有的孩子被监工用烧红的砖头把背部烙得血肉模糊。他们每天工作十四个小时以上,还不能吃饱饭,有时因劳累过度,稍有怠工,就会被监工随手拿起的砖头砸得头破血流,然后随便拿起一快破布一裹了之,继续干活。至于拳打脚踢,棍棒侍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的孩子被打手打成重伤,也不给医治,让在窑场自行治愈,如不能自愈或伤情恶化,奄奄一息时,黑心的工头和窑主就把被骗的苦工活活埋掉。这些孩子身上因为长期不洗澡长满了牛皮癣似的皮屑。他们最小的只有八岁,八岁的孩子为了一顿饱餐是那么顺从,每天干着成人都难以承受的重活。他们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全天候有监工或打手巡逻站岗。看着他们一双双恐惧无助的眼睛,家长们的心在滴血。
微评
这些孩子正是上中学或小学的年龄,他们应该在学校里学习,而不是在砖窑里做“包身工”。他们的出走,或者是因为厌学;或者是想打工挣钱;或者是对外面世界的好奇心;或者是与家长赌气,无论什么原因,这个年龄是在学校学习的年龄,是身体、心智没有成熟的年龄,需要家长和学校教育、培养、管理的年龄。这个时候离家出走,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使自己遭受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我们首先要树立好好学习的思想,在这个年龄阶段就是学习,长知识,长能力,为将来工作、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无论发生什么,也不要离家出走,随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或其他亲属的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好及时求救。第三,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随时让自己处在一个安全的环境里,对陌生人保持高度警惕,远离、躲避不了解的人、不了解的事,避免上当、受骗、被拐卖、被绑架。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款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杀人、伤人、拘禁、绑架及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劳动等罪名并给予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不等的刑事处罚。
性侵犯是对我们尤其是对女生人身侵害的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猥亵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妇女和侮辱妇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隐私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女性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严重性侵犯行为《刑法》规定了以下罪名予以制裁: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性侵犯的防范。首先要提高防范性侵害的意识,第一要了解易发生性侵害的时间和地点。强奸一般发生在天黑、僻静、人少或无人的地方;猥亵、侮辱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尤其是人多拥挤的地方,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更方便的机会。第二要了解侵害的方式,与强奸不同,猥亵、侮辱的侵害方式多种多样。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猥亵女性,是指对女性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侮辱女性,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女性的行为。例如,偷剪女性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女性;向女生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第三要知道性侵害的部位,这些部位是人体的隐私部位,别人不可随便触碰。最后,女同学要随时准备一件防“色狼”的“小武器”,例如,锥子、螺丝刀、水果刀等,以防万一。
其次,要避开侵害的环境和侵害的人。侵害的环境就是易发生侵害的时间、地点和刺激侵害产生的其他条件。时间方面尽量避免天晚、天黑出门,如果出门最好搭伴,不要一个人出门在外。地点方面,人少僻静和人多拥挤的地方都容易发生性侵犯,人不多、不少的地方最安全。比如,在拥挤的地铁车厢或电梯里,不怀好意的人就会借机实施性侵害,所以,最好选择人与人之间能够保持一定距离、宽松的车厢或电梯。避开刺激侵害产生的其他条件,一是,注意自己的衣着和言行避免挑逗性;二是,在换衣服、上厕所、洗澡时,要把门关好,拉上窗帘。避开侵害的人,一是,不要吃陌生人给的食物或饮料;二是,不要相信陌生人诱骗你的任何理由,无论这些理由编造的如何真实可信;三是,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检查你的身体,必须有家长或同学、朋友当场陪同;四是,网上聊天、交友可以,没有100%的把握,绝对不要与异性网友见面,即使见面,也要有伴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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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避开“不怀好意人”的纠缠
小梁是一位身材修长,长得十分靓丽的女孩,2001年5月,单位派小梁到南方某市出差,由于小梁第一次去这座城市,下了火车,小梁拉着行李箱,不知去办事的公司怎么走,她停留在站前广场,环顾着四周。这时,几个看上去流里流气的人围了过来,嬉皮笑脸地说:“美女,你要去哪呀?我们送送你。”小梁说:“谢谢,不用。”这几个人说:“就当你给我们一个学雷锋做好事的机会了。”说着就要动手拉小梁的行李箱。为了阻止这几个陌生人的纠缠,小梁灵机一动说:“我的男朋友正在开车来接我的路上,一会儿就到,不麻烦你们了。”听到小梁有男朋友来接,这几个人说了声:“拜拜。”转身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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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梁的巧妙,在于编造了一个合理的理由,摆脱了陌生人的纠缠。如果小梁继续以客气的口吻拒绝这几个人,这几个人还会继续纠缠,迫使小梁就范。小梁还可以说:“我的男朋友去卫生间了,马上就回来。”类似这样的理由就能有效地打消不怀好意人的纠缠。
一旦遇到性侵害,如果是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可以大声斥责歹徒、或者求助周围的人、或者报警、或者躲开,在人多的公共场所,任何一种方式都管用,当然,这几种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如果在僻静、人少的地方遇到歹徒,首先要安抚自己不要紧张,不要害怕,冷静才能想出有效的对策。如果遇到歹徒尾随纠缠,要策略地应付歹徒,尽量不要激怒歹徒,因为一旦激怒歹徒,歹徒就会即刻采用暴力,实施侵害。一边应付歹徒,一边迅速向安全的地方(附近的居民楼、派出所、超市、公交车站等人多的地方)转移,最便捷的方法是转移到最近的居民楼里,敲击一楼住户的门,并高喊爸爸或妈妈,说:“我回来了!开门吶!”这样,歹徒一般就不敢再尾随、纠缠你了。如果遇到歹徒拦截,也是首先要策略地应付,因为,歹徒一般是在僻静、没人的地方进行拦截,形成你与外界暂时隔绝的环境,即使你呼喊求救,很难有人听见,你怒斥歹徒也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激怒歹徒,实施侵害,所以,要以柔克刚,先表示顺从,然后找各种理由拖延,伺机逃走,或向安全的地方转移,再进行呼救。如果你无法逃走,被歹徒控制住了,也不要心慌意乱,冷静下来,想各种办法与歹徒抗击,尽量不要呼喊,一方面叫喊会消耗你的体力,另一方面,歹徒会堵住你的嘴,影响你的呼吸,降低你的判断力和体力,如果周围有人(在50米的范围内)你可以呼救。与歹徒抗击不能是正面抗击,我们是女孩,歹徒是男人,无论在体力上还是在强度上我们无法与之抗争,只能巧妙地抗击。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大家选择。第一是骗,这是最重要的一次机会,在骗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或者手里抓好一把沙土,或者手里握住一块石头,或者把事先准备好的“小武器”握在手里,或者其他什么管用的东西,总之是你方便能够拿到的,又不被歹徒察觉的东西。准备好之后,自信地告诉正在实施侵害的歹徒,“警察来了”!警察是歹徒最害怕的人,歹徒一定会对“警察来了”有所反应,即增加歹徒的恐惧和紧张,转移歹徒的注意力和视线,也就三秒左右的时间,你要迅速抓住这次机会,把沙土扬在歹徒的脸上,或把石头砸在歹徒的要害处,或把“小武器”刺进你最易得手的地方,这时歹徒控制你的力量会被降低或丧失,我们就可以乘机逃脱。第二,如果上述机会错过了,你赤手空拳,在躲避、挣脱的同时,巧妙地用四肢抗击歹徒的侵害,所谓巧妙,就是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对准歹徒的要害部位,以四两拨千斤之势,猛然一击,趁歹徒疼痛、松懈之际迅速挣脱、逃离。
二、财产侵害的防范及应对
我们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有时会遇到陌生人向我们要钱,如果拒绝,有的乞讨者就自然地走开了,有的乞讨者可能阻拦、尾随我们继续讨要,如果还没有得到钱,他们可能会进一步拽住我们的衣服、搂住我们的腿,不让我们走,无奈之下,我们只好给他们一点钱了事。
“碰瓷儿”是大家都熟悉的耍无赖的方式,碰瓷人故意制造你伤害他的假象,向我们索要钱财。再有,我们去火车站,有时会有人主动来开车门,帮你拿行李,或给你一份报纸,然后向你要钱,虽然未经我们同意,他们以为我们提供了服务为由,向我们要钱,我们往往为了息事宁人,掏钱给他们了事。
上述这些现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46条规定的反复纠缠、强行乞讨、强买强卖的侵犯我们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果我们不给他们钱,他们就死缠烂打,不达目的不罢休,甚至实施暴力,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么通过正当防卫摆脱他们,要么拨打110找警察来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对我们财产权利的侵害还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如果数量不大,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数量大,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最高判处死刑;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聚众哄抢罪最高判处10年有期徒刑;侵占罪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与防范人身侵害一样,防范财产侵害,首先要提高防范意识,第一要了解易发生财产侵害的时间和地点,时间一般是清晨、晚上、天黑;地点一般是僻静、人少和无人或人多拥挤的地方。第二要了解侵害的方式,包括偷、抢、骗、占、毁坏、敲诈勒索。偷是隐蔽的、偷偷摸摸地侵害财物的行为;抢是公开、明面侵害财物的行为;骗是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占是把捡到的或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毁坏是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三要有防范的措施和手段,措施就是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家里没人的时候窗户和门要关紧锁好,出门时一定要把门反锁好,因为小偷入室偷完东西首先选择从门逃走。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出门在外,贵重财物一定要隐蔽存放,切不要随便丢放、摆阔、露财,让歹徒发现、惦记上。防范手段就是学会一种“一招制敌”的方法,或随时携带一种“小武器”(非法律规定的凶器)在身上,一旦遇到歹徒袭击,以此来抗击,避免、减少对我们人身和财物的侵害。
其次,要避开侵害的环境和侵害的人。因为财物侵害在时间上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难以避开,所以,避开侵害的环境主要是避开易发生侵害的场所,例如,人多拥挤的地方是小偷作案的好地方,一般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电梯里、商场里和公共场所的门口处。因此,我们在公共场所里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尤其背包、钱包、手机是小偷经常得手的东西。与偷相反,抢一般在僻静、人少、没人的地方,得手后容易逃跑。毁坏财物一般也是在僻静、人少、没人的地方。总之,无论是偷还是抢、还是毁坏财物,在环境选择上的共同特征是不易被别人发现,便于逃脱。
避开了侵害的环境,自然也就避开了侵害的人,但有的时候,歹徒盯上了你的手机或钱包,故意和你搭讪,把你引入作案的地点,这要求我们更加提高警惕,不要吃陌生人的食品;不要贪图小便宜跟陌生人走;不要相信陌生人诱骗你的任何理由,哪怕陌生人说出了你爸爸、妈妈的名字和工作单位你都不要相信,除非你进行了核实、确认了陌生人的身份。
如果一旦遭遇财产侵害,首要原则是,不要惊慌、要冷静,克制恐惧,最重要的原则是“不要伤及身体和性命”,在此前提下,与歹徒斗智斗勇,一定要以智取为主、为先,即以柔克刚,智取不了,再选择斗勇,与歹徒抗争并呼救,最后实在不行,只能让歹徒抢走,保住自己的身体和性命不受侵害。千万不要出现财物和身体的双重伤害,因为歹徒图的是你的财,不是你的命,在斗志斗勇期间,尽量不要激怒歹徒,使歹徒的违法犯罪目的升级。当然,如果你有制服歹徒的能力除外。
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经常联系在一起,我们在面对人身和财产侵害时,第一,要镇静、冷静、克制自己的恐惧,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歹徒的目的是伤人、绑架、劫财还是劫色,从而选择应对的手段。第二,要观察周围的环境,包括住宅、办公楼房、单位、人多聚集场所的位置,道路的走向和位置,附近有没有沙土、棍棒、砖头等能与歹徒抗击的东西,为呼救、逃脱做准备。一般情况下,向50米开外的人呼救效果甚微,如果50米之内没有人,尽量不要呼救。第三,以柔克刚为第一选择,歹徒在实施侵害时高度专注和紧张,以刚对刚,会提高歹徒的紧张度,提高歹徒对我们侵害的强度和性质,给我们造成更大的侵害。以柔克刚,就是要缓解歹徒的紧张度,为自救和减少侵害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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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柔克刚
腊月27,吃完午饭,晓清和爸爸、妈妈一家三口开车去爷爷、奶奶家过年,下午5:00左右,晓清的爸爸感觉右后轮胎漏气,下车一看,轮胎被一枚钢钉刺穿。在换轮胎过程中,几个手里拎着铁管的小伙子围了过来,晓清的爸爸问:“你们要干什么?”这几个小伙子说:“这还用问吗?”晓清爸爸意识到打劫的来了。面对歹徒晓清的爸爸没有惊慌,镇定地对歹徒说:“要过年了,兄弟们也不容易,钱和物你们可以拿走,但不要伤害我们家人。”几名歹徒觉得晓清的爸爸能同情、理解他们,对抗的情绪也缓解下来,其中一名歹徒说:“把钱留下,东西我们不要。”晓清的爸爸把钱包给了他们,他们打开看了一下,也没有去翻晓清妈妈身上背的包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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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清爸爸的一句同情、理解的话,缓解了双方紧张、对抗的气氛,唤起了歹徒的自尊心和善心,从而减小了歹徒对晓清一家人的伤害。面对歹徒,一般的应激反应是愤怒、恐惧和对抗,结果往往是没有阻止、减少歹徒的侵害,反而可能会增加、扩大歹徒的侵害。所以,面对歹徒,要镇定,要克制自己的愤怒和恐惧,要以柔的、缓的、松的、善的方式对待歹徒,已达到阻止、减少侵害的目的,甚至可以使歹徒弃恶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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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掉性命的一句话
张丽丽是一所高中的团干部,一天晚上下了自习打车回家,出租车快到她家的时候,突然坏了,张丽丽只好下车徒步往家走。在回家的路上,张丽丽遇到歹徒被强奸,一身正气的张丽丽怒火万丈,完事之后,在歹徒正要离开的时候,张丽丽怒斥歹徒:“你跑不了,我记住了你的长相。”歹徒一听,转身回来,抓住张丽丽说道:“那我就让你先死吧!”歹徒拿出刀,在张丽丽身上连捅几刀,当路人发现时,张丽丽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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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强奸完事之后,歹徒的侵害就此结束,张丽丽为了发泄愤怒,说了最后那句话,因为最后这句话张丽丽丢掉了青春年华的生命。如果张丽丽能够克制住自己的愤怒,不要向歹徒发泄、表达,更不要恐吓歹徒,再次刺激歹徒,使歹徒产生新的侵害目的,而是,在心里暗暗记住歹徒的相貌和留住侵害证据,这样就会避免歹徒侵害目的的升级,从而保住自己的生命。
绘画:刘宸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诈骗盛行,无孔不入,无论网络诈骗多么花样百出,我们就把握住六个字“不信”“不点”“核实”,就不会被骗。
骗子通过电信、网络冒充银行、邮局、公安局、朋友、同学、父母和其他亲人,他们骗术的可信性在于,他们知道你的朋友、同学和你的亲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邮箱、微信、QQ等通讯设施信息,甚至知道你和他们的银行账户信息,他们利用这些真实的信息进行诈骗,因为信息真实,我们往往容易上当。
面对网络骗子,我们一是“不信”,不管骗子编的理由多么真实可信,我们坚决不信,置之不理,绝不要使用骗子提供的任何号码、网址、邮箱、微信等网络工具、地址,这样骗子就骗不下去了。如果骗子编造的某件事情让你担心,让你纠结,比如你家亲人遇车祸了,让你拿钱去,说得有鼻子有眼儿,你必须直接与家里亲人核实这件事,就知道真假了。再有,有的骗子知道你的账户信息,要把你账户里的钱转走,需要你通过微信点击授权,骗子会编制一张图片或一个链接或一条微信发到你的微信里,让你点击或打开,只要你一点击或打开,你账户里的钱就被骗子划走了,你的钱是怎么没的你都不知道。所以,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手机、网络绑定银行账户,为了网上购物,可以绑定一个小额账户,切不可把大笔的钱存入你手机、网络绑定的银行账户里。在网上交易时除了支付密码外,尽量采用U盾之类密码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将虚拟银行和现实中的借记卡挂钩,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厦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把网络诈骗手法归纳为七种: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不法分子建立的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的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引诱受骗者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窃取用户资金。
三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在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以所谓“超低价”“免税”“走私货”“慈善义卖”等名义出售商品,要求受骗者先行支付货款达到诈骗目的。
四是,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不法分子在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或在网站中隐藏“木马”程序,在感染“木马”计算机进行网上交易时,“木马”程序即以键盘记录方式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
五是,网址诈骗。不法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不仔细辨别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泄露。
六是,破解用户“弱口令”窃取资金。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用户贪图方便、在网上银行设置“弱口令”的漏洞,从网上搜寻到银行储蓄卡卡号,进而登录该银行网上银行网站,破解“弱口令”。(www.zuozong.com)
七是,手机短信诈骗。由储存手机号码的电脑控制的手机短信“群发器”大量发出虚假信息,以“中奖”“退税”“投资咨询”等名义诱骗受骗者实施汇款、转账等操作。
三、人格侵害防范及应对
(一)侮辱、诽谤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骂人,说别人的坏话。侵犯人格的行为,经常发生在纠纷、吵架过程中,如果我们遇到纠纷找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就能避免吵架、骂人,大家就能很好地团结在一起,相互尊重、相互友爱、相互帮助。
对骂人、说别人的坏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侵害升级,就变成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即《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侵犯隐私行为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是他人不得干涉、侵入的,完全由个人决定和控制的个人事务、个人活动、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时间、个人的情感和身体。隐私权就是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利,他人无法律依据不得探听、窥视、盗取、使用、公开公民的隐私。
隐私事务是指个人的发型、衣着打扮的样式、喜欢的颜色、说话的语音语调、饭菜的口味、兴趣爱好、宗教信仰和私人物品等。隐私活动包括性行为,与朋友聚餐、旅游,与情人约会,洗浴,更换衣服,化妆,休息睡觉等。隐私信息是有关隐私的全部信息,包括身体信息、性格爱好信息、财产信息、婚姻信息、社会关系信息、情感信息、活动信息、经历信息、居住信息、通信和日记信息等。隐私时间是进行隐私活动的时间。隐私空间是与隐私有关的场所,比如,私人住宅,放置隐私物品的地方,酒店里客人正在使用的包房,单位里的更衣室、休息室,商场里的试衣间,教堂里的忏悔室等。隐私情感是指对人、对物的个人情感。隐私的身体部位,是指不易公开暴露的部位,包括某些性征部位、胎记、伤疤等。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从宪法到具体的部门法做了全面、系统地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隐私权侵犯的方式主要有: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进入、非法搜查,盗窃、私拆、隐匿、毁弃等。
1.非法获取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条罪特别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行为。此外,偷窥、偷拍、偷听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得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和手段多种多样,防不胜防。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一定是能掌握我们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个人。泄露个人信息是一个很专业、很隐蔽又是一个很方便的行为,无论我们如何谨慎地保护自己的信息,都无法避免个人隐私信息的泄漏。通常是,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是什么时候泄漏的?是怎么泄漏的?这样,我们无法对泄漏我们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权,只能等到我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给我们造成伤害的时候,才发现,才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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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贪小利吃大亏
现在有一种利用人们贪便宜的手法,获取个人信息。这些人在超市、商场、餐厅门口,在人多热闹的地方,摆了一大堆赠品,让18岁—60岁的人凭身份证、手机扫描二维码,登记手机号,再录个点头视频,之后就送你一个充电宝或一小桶食用油。这样你的个人信息就被他们获取了,他们拿着你的身份证号和视频开借贷宝帐号贷款,当银行找你还款的时候你才发现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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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是骗子得手的重要原因,是所有骗子行骗的基本原理,当你觉得这件事有便宜可占的时候,也就是你受骗的开始,如果你占了这个便宜,你就掉进了骗子的圈套,你就十有八九受骗了。所以,我们要打消占便宜的念头,拒绝便宜的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
2.非法使用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身份证、电话号码甚至银行卡号被盗用,给人们的财产和信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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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欠费
据《河南法制报》2010年7月1日报道:家住周口市某区的王先生近日到移动营业厅准备购买一个新手机号码时却被营业员告知,欠费几千元,已被营业厅列入黑名单,不能办理新卡。王先生一查,大吃一惊:以他的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号码竟然有6个!王先生只办过一个手机号码,怎么会多出5个?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应该是王先生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丢失被人冒用。经核实后,移动公司免掉了他几千元的欠费,并将他移出黑名单。同时,移动公司给王先生提出两个建议:一是拿自己的身份证将未过户的5个号码销号;二是联系还在使用哪5个号码的客户,尽快来办理过户。但令王先生继续担心的是:如果其他人继续冒用他的身份信息该怎么办?
周口市公安局的民警告诉记者,身份证被冒用不仅涉及财产损害,而且还涉及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管理造成影响。在使用身份证时,不加标注会衍生三大风险:一是他人利用其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二是被人用来注册公司,并从事犯罪活动;三是成为诈骗分子冒充身份的工具。据调查,97.26%的市民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从没做过相关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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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标注”就是给身份证复印件上把“锁”。在办卡、贷款、求职等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用于某某办理某某业务、某某事务,他用无效”等字样并加盖印章。标注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标注要签写在身份证范围内,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和姓名,丢弃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先将其撕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不要随便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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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办信用卡,银行有无责任?
据《扬州时报》2011年12月22日报道:一个星期前,田女士收到一封信用卡透支催款单,上面的信息显示,田女士总共透支2883元。这让田女士很纳闷,自己从没在这家银行办过信用卡,哪来的催款单?田女士以为是家人办的信用卡,但询问之后,家人也没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卡。她突然想到,今年6月自己曾丢失身份证,肯定是身份证上的信息泄露,被人拿去办了信用卡。
田女士来到这家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办信用卡时的信息采集单,采集单上错误百出。在收入证明上写着工作一年,“自己明明已经工作了近五年了,怎么会是一年?工作单位写的是太阳旅行社,也与自己的工作单位不符。”
让田女士生气的是,银行为什么不审核,就草率办卡。田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目前还有待银行方面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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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由本人使用,身份证的真伪等。如果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卡,如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另外,我们要经常对自己的信用记录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被冒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要立刻去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按照规定,信用卡申请材料必须是办卡人本人填写并签名,如果能证实非本人签名,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引起的透支、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均应承担负责,无需客户还款,并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丢失身份证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居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2010年3月,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其中规定: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3.非法传播他人隐私
非法传播是指在公开场合、公共媒体上传播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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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
中国普法网:普法课堂专家说法 2009.12.17
死者姜某系王某之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婚外情,姜某气愤至极,于2007年12月29日晚,从所居楼房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姜某死后,将自己开设的网站与其他网站链接,将王某的婚外情在网上传播,并在网上引发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个人信息被公开。
王某认为:张某在其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披露了其“婚外情”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并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张某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由张某在其开设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公证费共计5684元。
4.非法进入
非法进入是指非法进入隐私空间,隐私空间包括私人住所和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是指酒店的包房、宾馆的客房、商场的试衣间、候车室里的婴儿哺乳室、银行的保险柜、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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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晴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该谁负责?
小晴周末休息约同事一起去逛街,在一家商场里,小晴选中了一款衬衣,进到试衣间里,并把门帘挡好,正当小晴把脱下的衬衣往衣帽钩上挂的时候,突然一名男子闯了进来,小晴大惊失色,捂住前胸,受惊吓的小晴,抓起衣服从试衣间里跑了出来。回到家里,小晴总觉得家里的门随时会被推开闯进一个人来,整天心神不宁,担惊受怕,紧张、恐惧,睡不好觉。小晴只好去医院看医生,医生诊断为:焦虑症。
绘画:李泽
不堪折磨的小晴找到商场,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商场认为给小晴造成精神伤害的是那位突然闯入试衣间的男子,应该由那位男子承担责任。无奈,小晴把商场起诉到法院。
微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为完整、全面地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应该同私人住宅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公民的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就没有了保护空间,公民的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就无容身之地,这与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宗旨相悖。
基于上述法理认识,试衣间是公共场所里的隐私空间,未经正在使用该空间的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进入,如果擅自进入,将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与个人住宅的隐私空间是有区别的,个人住宅的隐私空间只能由房主或租用人个人占有使用,隐私权保护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无论房主或租用人在场还是不在场,未经房主或租用人同意,他人都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所有人都能使用,使用人是不特定的,它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隐私权,只要是使用该空间的人,其隐私权在该空间中就应受到保护,如果该空间没有人正在使用,不特定的人可以随时进入使用。本案中那位擅自闯入试衣间的男子,其违法性在于,他应该认识到试衣间是商场里设置的隐私空间,在进入之前应首先询问试衣间里是否有人,在确定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该名男子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给小晴的隐私和精神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和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商场存在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商场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并没有告知闯入者试衣间里有人,那么商场对顾客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二款规定,商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告知闯入者试衣间有人,那么商场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应由闯入者一人承担。
5.非法搜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是指非法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宅。根据《宪法》第37条一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一是指公民的行为自由,二是指公民的行为空间。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通过司法权依据法律程序给予限制或剥夺,即必须由司法机关批准、裁判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执行。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宅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活动,在我国,对公民人身和住宅的搜查,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批准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206条的规定,搜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7、178条的规定,搜查由检察长批准,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112、113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其他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如果搜查机关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搜查人没有出示搜查证,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公民有权拒绝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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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保安有权搜身吗?
周六吃过午饭,胡女士带着儿子去一家超市购物,给儿子买了一件外套,还有一些蔬菜水果,付完款离开时,出口处安检门的警报器骤响,一名保安急忙跑了过来,对胡女士购买的商品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之后胡女士在保安的要求下又过了一次安检门,报警器又响了起来,这时保安员要求胡女士去商场保安部对其进行一步检查。胡女士被带到了保安部,一名女保安进来,要求胡女士脱去外衣配合检查,结果还是没有发现问题。女保安向胡女士表示了歉意,但胡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羞辱,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事后胡女士把商场告到法院,要求商场对其伤害进行赔偿。
绘画: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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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人身和住宅搜查只能由司法机关批准、决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商场对顾客人身进行搜查属违法搜查,一是侵害了顾客的人身自由,二是侵害了顾客的隐私权、名誉权,由此给顾客人格权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非法搜查的处罚,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非法搜查罪】的惩罚,同时还要承担对顾客侵权的民事责任。
面对商场的检查、搜身、罚款要求我们有权拒绝,如果商场强行检查、搜身、罚款,我们要报警,由警方到场解决。
6.盗窃、私拆、隐匿、毁弃信件、邮件、电报的行为
对盗窃、私拆、隐匿、毁弃公民的信件、邮件、电报的行为,《邮政法》第35条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第71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针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规定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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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的包裹
2011年11月的一天,老王收到山东朋友寄来的快递包裹,包裹拿在手里很轻,老王感觉不对劲儿。包裹里是老王的朋友托老王加工的两块玉石,重约1000克,价值约两万元。老王仔细检查了包裹的包装,封包裹的纸盒和胶带都是邮局专用的,固定盒两端处的胶带已经被人割断,只有上面EMS快递单联着,老王用手把盒盖打开一看,玉石没有了,只有两张报纸和包玉石的两个气泡塑料包。老王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包裹是由快递员打开,把玉石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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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私拆老王的包裹,并偷走了包裹里的玉石,属于邮政工作人员盗窃公民的邮寄物品,根据《刑法》第253条之规定,应根据本法第264条盗窃罪从重处罚。
为防止邮寄物品被盗,我们应当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检查、验收、查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便有效维权。
四、思想侵害的防范及应对
思想侵害是指黄色刊物、影音制品对青少年思想的侵害。我国法律对制作、贩卖、传播黄色物品做了禁止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69条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第9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2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364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黄色刊物、影音制品,我们要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雅的艺术品味,自觉抵制黄色物品的诱惑,远离黄色刊物、影音制品、黄色活动,做到不买、不看、不听、不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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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的危害
《法制日报》2014.9.24
不久前,福建省某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施暴者胡明(化名)和受害者秦丽丽(化名)都是未成年人。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秦丽丽应网友“胡秀英”邀请去约好的一所公园找“胡秀英”玩。来到公园门口约定的地点,一个少年小伙上前问道:“你是秦丽丽吧,我是‘胡秀英’的哥哥胡明,她已经在公园里了,让我来接你。”秦丽丽坐上胡明的电动车向公园里驶去。来到公园深处,并没有见到“胡秀英”,这时胡明露出凶相对小秦说:“现在给你三个选择,一是把你交给人贩子卖掉,二是把你杀掉,三是我叫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小秦非常害怕,只好服从,被胡明强奸了。
据胡明(15周岁)交代,他在网上经常能找到“黄色”视频或图片,无形中产生性冲动,他化名女生名字“胡秀英”,在QQ聊天过程中认识了秦丽丽,产生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欲望。这是他第一次对女生实施性行为。
根据《刑法》第17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胡明已满15周岁,应承担对秦丽丽强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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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在青春期,由于内分泌的旺盛,其自然的生理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强,由于在青少年时期,人的心智还没有成熟,意志力、控制力、判断力、辨别力还没有完善,对自然的生理需求还没有完全的驾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黄色”诱惑、刺激就会使自然的生理需求膨胀、泛滥,导致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所以,法律采取“禁”的措施,对生产、销售、传播黄色刊物和音像制品给予惩罚,以消除“黄色”对人尤其青少年的诱惑、刺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消除“谈性色变”的传统观念,青春期是人的性特征、性欲望、性需求,性心理形成、发展、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应加强对青少年性知识教育,树立科学的性观念,正确面对性特征、性欲望、性需求,以科学的知识、科学的思想抵御“黄色”的诱惑。同时,学校和社会应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疏导、释放青少年的性欲望、性需求,把青少年的性欲望、性需求转变为对其成长和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以上我们从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三个方面,分析阐述了如何防范及应对由私法人格主体违法犯罪对我们的侵害。法律把私法人格主体给我们造成的损害依其性质和损害程度划分为三类,一类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给我们造成的侵害,二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我们造成的侵害,三是犯罪给我们造成的侵害。对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给我们造成的侵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我们造成的侵害,由有关行政部门对侵害方给予行政处罚;对犯罪行为给我们造成的侵害,只能通过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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