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为: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及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等10个方面,这些权利是所有法律法规都要保护的权利。
法律权利的种类和性质根源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要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即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法律化,通过法律保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就是人生存、发展条件法律化的形式。
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人能够支配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自由、没有人身自由、那么一切自由、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人身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人就不称其为人,而是奴隶,因为人失去了他的本质。在人身自由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有物质活动的自由,精神活动的自由,政治活动的自由,婚姻家庭的自由,人类文明才能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不断地提高,最终实现完美的人类社会。这些自由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对这些条件的法律化。
在人身自由的诸活动中,精神活动的自由是根本,人本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精神的需要。人固然离不开物质,但是社会的和谐、人类幸福、愉悦和完美,系于人的精神世界。在物质的世界里,人永远得不到满足,永远无法实现圆满,因而物质世界永远处在争斗的苦难之中,处在人类自我的毁灭之中,物质世界只有被精神世界驾驭,才能获得自由、平等、公正,这是人的根本需要、本质需要,正是人的精神活动不断为人类文明进步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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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义诗
1928年2月8日,中国共产党人、中共湖北省委常委夏明翰,在汉口被敌人逮捕。在狱中敌人先是劝降他,夏明翰毅然决然回答说:“办不到!可以牺牲我的生命,决不放弃我的信仰。”接着敌人又对他严刑拷打,夏明翰宁死不屈,敌人已经无计可施。1928年3月20日,夏明翰在武汉汉口余记里被敌人杀害,时年28岁。
临刑前,敌人问夏明翰有无遗言,他挥笔疾书,写下了这首气壮山河的诗篇:
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
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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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翰为了信仰、为了真理牺牲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在精神与物质、灵与肉面前,夏明翰选择了精神,这个精神是解放人类的思想、理论、信仰,是公平、正义、真理。夏明翰的牺牲,彰显了精神对人类生存需要的强大力量,正是因为有了精神追求和信仰,中国共产党人才能领导中国劳苦大众用小米加步枪战胜了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反动派强大的物质力量,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这个精神就是马克思主义。所以,法律应充分地尊重、维护、发展人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是高于、超越于物质权利的一项人本质的权利。
自由、平等、公正是人生存、发展的本质需求,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里把自由、平等、公正写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作为统领社会的意识形态,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性的进步,里程碑式的进步。我国《宪法》正是依据自由、平等和公正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国家机关,安排社会制度。
一、人身自由与人格权、平等权
人身自由是人支配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自由,是人经过几亿年进化而来的生存能力,它是人的本质所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源。人身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条件,人格权是对人本质条件的法律化,是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条件。《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人本质的条件,另一方面,把人本质条件法律化,规定、保护法律人的条件。
平等权同样源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每个人都有等同的人身自由和人格权,而不区分性别、财产、种族、国家。平等是对自由的道德要求。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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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规定、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从最本质、最深刻的方面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人权的尊重。
(二)人格权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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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所具有的条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是指人身自由权,即作为人的本质条件;狭义是指法律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宪法》37条规定、保护的是法律人所具有的广义的条件,38条规定、保护的是法律人所具有的狭义的条件,即狭义的法律人格。
(三)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5条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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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第34条规定了各民族的平等。
第48条规定了性别平等。
第5条四款规定了守法与司法平等。
二、物质活动的自由
物质活动的自由,是公民进行物质生产劳动,获得物质资料财产权,以及获得国家社会保障的权利。
(一)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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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一是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并受到国家的保护,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所有法律都要保护。同时又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反映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私有权的限制。
(二)劳动权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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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人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活动,因此《宪法》把劳动活动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以保障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同时,《宪法》又规定劳动是人们的一项义务,义务是指我们的劳动对他人、对社会生存发展的作用。
国家有义务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休息权(www.zuozong.com)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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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不仅能恢复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更重要的是休息能促进、提高人的身心健康。通过休息,人们可以去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增加自己的知识、文化,提高自己的修养,增强自己的创造力。休息是恢复、放松、随意、愉悦身心的活动。
(四)社会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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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有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等;社会风险有失业、失学、失住、政策法律变化等。一个人难以面对这些风险,而使生存陷入困境,因此,需要国家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以保障人们在身体和智力上始终保持应对生存风险的能力,而不至于陷入无法改变自己命运的困境。为公民提供保障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的义务,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生存条件,是公民的权利。
三、精神活动的自由
精神活动的自由就是思想的自由,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以及教育、科学、艺术发明创造的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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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公民表达的自由,一是表达思想、观念,二是诉求利益。表达自由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思想、观念、利益的表达。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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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属于个人的精神活动,国家给予保护。宗教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行为自由和结社自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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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是一项权利,是个人知识、思想、智力发展、提高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开发、培育人精神能力的一项专门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接受教育的公民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为国家服务。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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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包括对人类社会所有领域的研究、探索。思想自由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没有思想自由科学研究就无从谈起,也就不会有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存在与发展。正是从此意义上讲,本条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思想自由、研究和发明创造的自由并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政治活动的自由
政治活动的自由是指对政治的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实践自由。思想自由,一是把政治作为利益诉求的工具,社会每一个人、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社会团体和政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观念,对国家权力、政治关系进行思考、判断形成自己的认识、主张;二是把政治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给予思考、判断,形成理论认识。无论是利益诉求,还是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对政治的思想是开放的、无禁区的。表达自由,是把政治利益的诉求和思想观念表现于社会中,让执政者和其他社会阶层、团体、政党了解,知道。实践自由,就是社会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社会团体和政党都能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用政治维护自己的利益。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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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规定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统一战线。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各级地方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政治权力的最高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此外,人民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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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主权者人民行使主权的最重要的、不能剥夺、不能代表的政治权利。选举一方面决定了谁是人民的代表,谁是执政者;另一方面,选举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控制执政者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手段。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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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公民政治活动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的根本是公开,让社会知道、了解、评判、选择,同时对执政权进行监督。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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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主权者人民对执政者的监督权和因执政者违法、失职造成损害的赔偿权。
五、婚姻自由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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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权的根本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是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权的立法宗旨。男女双方平等、自由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幸福的婚姻。所以,宪法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家庭关系一方面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老人安度晚年;另一方面,家庭还承担着教育、培养对下一代的责任,承担着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国家在充分尊重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基础上,也规定了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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