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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中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在整个运送期间保证船舶的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以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海上旅客运输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且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旅客登船后,承运人应按公布的时间表或者约定的时间立即开航。在航行中,承运人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将旅客送往目的港,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

航程中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行李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但不包括内河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同时又是运送的对象。

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运送旅客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及其行李为目的,承运人必须提供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

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责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自带行李运送至指定地点。行李,是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活动物除外;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为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法律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责任远重于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他应该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提供适航的船舶。并在整个运送期间保证船舶的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以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

(3)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成立的凭证。《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这就是说,客票本身并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凭证。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海商法》没有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问题做出规定。因此,应该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客运法规、规章来处理。如《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因此,承运人应当做到:

①提供适航的船舶。海上旅客运输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且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www.zuozong.com)

②按时开航,迅速将旅客运往目的港。旅客登船后,承运人应按公布的时间表或者约定的时间立即开航。在航行中,承运人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将旅客送往目的港,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但是,如果在航行中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命令、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遇难的人命而绕航,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为旅客提供膳食、住宿、娱乐、医疗等生活条件。对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如果票价中包括膳食费,承运人应免费为旅客提供膳食;票价中不包括膳食费的,承运人应提供膳食服务;承运人应按客票等级提供相应的舱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承运人应为旅客提供娱乐、医疗等条件,保证旅客海上旅途生活舒适和身体健康。

④允许旅客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携带儿童和一定的行李。在规定的范围内,承运人对于旅客携带的儿童和行李不得收取费用,并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⑤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对于旅客免费携带的儿童,承运人应承担同交费旅客同样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①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海上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承运人应对旅客及其行李负责。因此,承运人的运送期间,也就是责任期间。《海商法》第1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的,运送期间还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带行李,责任期间适用上述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责任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海商法》采取了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海商法》第114条第1款采取了过失责任原则,即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在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海商法》第114条第3款和第4款采取了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何种事故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为防止承运人利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和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

根据《海商法》第119条的规定,旅客的行李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A.自带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在离船前或者离船时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书;B.其他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索赔通知书;C.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或者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D.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的,无须提交书面通知书。旅客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书面通知书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③承运人的除外责任。《海商法》对承运人的除外责任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自行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物品已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对其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携带或夹带在行李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海商法》第118条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2.旅客的义务

(1)支付票款及有关费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旅客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票款及其他应由旅客支付的费用,不得无票乘船。根据《海商法》第112条的规定,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2)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海商法》第113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旅客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造成他人或者船舶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旅客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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