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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国内沿海的货物运输。件杂货运输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因此,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件杂货运输合同才能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称为船方,通常是船舶所有人,但也可能是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承租人作为承运人时又称为二船东。托运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常称为货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托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海商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是《海商法》其他各章的规定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光船租赁的承租人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承运人的相对人,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性。在有些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在很多情况下托运人不是收货人,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时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所谓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可以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提单的受让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外性。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国内沿海的货物运输。简单地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起运港和目的港位于不同的国家。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但海商法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分类,是以运输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根据这个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①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按公布的船期表和航线,在固定停靠的港口,进行定期航行而运送货物的。这种运输形式称为班轮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②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多是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为零担货物运输合同。③件杂货运输合同是附合合同,多是通过提单形式表现。提单是件杂货运输合同的主要证明。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又称为提单运输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①航次租船合同主要运用于不定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也没有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而是应货主的需求决定航线和停靠港口;②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船舶和船舶的部分舱位,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对于用于运输的船舶有特殊的要求,出租人必须提供合同所约定的船舶;③航次租船合同为商议合同,即航次租船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它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合同,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其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和其他合同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也有所不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因此,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件杂货运输合同才能成立。从订立合同的过程来看,承运人公布的船期表属于要约邀请;托运人向承运人要求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习惯上称为“订舱”),属于要约;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同意承运,则属于承诺。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一般认为属于非要式行为,但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商议合同,因此,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完全相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属于要式行为,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航次租船公司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按照《海商法》第128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也应当书面订立。

2.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因法定的事由或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况:(1)托运人于开航前的任意解除合同。《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经装船,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返还;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船舶,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是以船舶为运输工具的,因此,承运人应承担按合同约定提供船舶的义务。《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装运港,承运人应按计划将货物吊装、码垛、绑扎、装载等;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运输和保管;在卸货港,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卸载所运货物。

(3)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的义务。承运人负有按时开航的义务。在件杂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开航的时间通常是公告的开船日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开航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直达航行,不得无故变更航线,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如果承运人无故变更航线而发生不合理绕航,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交货和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但是,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绕航的,属于合理绕航,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根据《海商法》第91条的规定,在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目的港邻近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将货物卸下,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运费是承运人最基本的权利。运费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其他的费用,只要是经合同约定而且合理产生的,承运人也有权收取。

(2)货物留置权。根据《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3.承运人的责任(www.zuozong.com)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两种不同情况: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回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俗称“港到港”。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这种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种情况:①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在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②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运送的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时,除火灾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除上述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二是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这些规定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四)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

(1)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目的港提货或将其转让。

在租船运输的场合,出租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船舶能够装下约定的货物,否则应对造成承租人货物退装的损失及有关费用负责。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应签发提单,签发提单既是承运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已如前述。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可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交付,如果承运人违反凭单付货的航运习惯,将货物交给其他人,必将受到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追索,但是,此时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必须证明自己是货物的合法所有者。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可以仅凭提单的交付而转移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但记名提单例外。

(2)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收货人)造成其他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有权获得赔偿。

2.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1)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如果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数量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造成承运人船舶的亏舱损失,托运人应支付亏舱费。托运人应保证提供或申报的货物品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事项的正确性,否则应承担申报不实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损失的责任。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包装,作好标志,而且对于港口、海关、卫生检疫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进出口单证必须齐备,并提交承运人,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托运人负担。

(2)对于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若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应负担该项货物所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的责任。

(3)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预付运费在货物装船时支付,到付运费在收受货物时支付。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捐税和其他费用,由货方支付,如果承运人已经垫付,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偿还。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预付运费一旦支付,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不能收回,即使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造成了货物损害,并且被确定负有责任亦然;到付运费是一种承运人负担风险的运费,即只有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承运人才有权收取。对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

(4)收货人有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目的港做好提货准备,及时到船边或仓库提货,否则由此产生的货物风险和有关费用,如仓储费、滞期费等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

提货时,若发现货物短少或损坏,应向船方或港方索取货物溢短单或残损单;或会同船方、港方对货物损坏情况作联合检查,并作好记录会签;必要时应申请商品检验机关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以便向承运人索赔。

(五)提单

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实际上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提单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如前所述,在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前,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之间已经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存在,然而因为班轮公司业务繁忙,承托双方不可能就每批货物运输的具体事宜进行谈判,直到提单签发后,因为提单背面订有大量的权利义务条款,才使原先的口头、书面协议具有了合同的特征,所以说提单的签发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最终成立。但是提单只是合同的证明,而并非合同本身,因为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有协议存在,如果提单记载的事项与协议不一致,应以原协议为准。然而,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此,《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

(2)提单是货物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但有时承运人在装货港码头的库场接收货物后也可以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无论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货待运提单,都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使其成为在卸货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海商法》第71条中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是指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但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这里所指的货物由承运人接受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为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为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而收货待运提单则没有记载船名和装船日期。根据《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货物装船完毕后,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2)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依据提单是否有批注,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货物残损、短量及其他瑕疵等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有关于货物残损、短量或其他瑕疵等不良批注的提单。《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该法第76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3)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依据提单的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写明凭指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不作任何记载的提单。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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