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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优惠行为的撤销后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的可撤销行为必须产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权提出撤销。后者的可撤销行为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各国破产法均对可撤销的行为有明文规定。故各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无偿行为,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均得以撤销。

撤销权是指优惠行为的撤销后

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或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的权利。日本称为“否认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撤销权”,英美则称之为“否决权”(Avoiding Power)。我国内地法律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根据现行破产法的相关用语,可称为“追回权”。

(一)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民法上撤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其内在的逻辑机理如出一辙,但二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仍存在差异。

(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民法撤销权一般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行使;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概由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破产债权人不得自行主张撤销权。

(2)行为范围不同。前者是以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为对象的;后者不仅包括前述对象,还扩及破产法上特别规定的行为。

(3)主观状态的要求不同。前者一般强调主体的过错;后者所侧重的只是行为的客观有害性,非主观过错。

(4)可撤销行为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可撤销行为必须产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权提出撤销。后者的可撤销行为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5)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前者既可在诉讼外行使,也可通过诉讼行使;后者必须采取诉讼的途径才能有效行使。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种有害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前者如优惠转移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后者如放弃财产权利、赠与财产等。总之,这些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且影响了债权人按破产程序进行分配。各国破产法均对可撤销的行为有明文规定。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5条对应予撤销的五种无效行为作了列举规定:(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2.该行为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可撤销行为必然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但并非程序开始前任何时间内所为的行为均为可撤销行为,各国均规定了一定期间对该行为进行限制。(www.zuozong.com)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各国立法对撤销权的规定,可将撤销权的范围分为:对非正常交易的撤销、优惠的撤销和无偿撤销三种。

(1)对非正常交易的撤销。非正常交易即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undervalue)销售其财产,从而诈害债权人的行为。在大陆法系破产法上,被称为非正常价格出售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违背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举的前两种行为即属于此种类型:

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2)对优惠行为的撤销。优惠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了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改善。这种行为是针对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成立的个别债权所为的特殊待遇,而非对全体债权人做出同等优惠。通过这种交易,个别债权人得到了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应当得到的更多的利益,获得了不公正的优待,由此破坏了“债权人地位平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举的第三、第四种行为即属于此种类型:

①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对无偿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无对价的行为,足以使债务人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其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正常交易和优惠行为。故各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无偿行为,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均得以撤销。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规定的“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即属此类。

(四)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撤销权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在撤销权诉讼中,破产财产管理人为原告,破产债务人为被告。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一经法院确认,即发生与判决同等的效力。债务人同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行为成立前的状态,债务人尚未给付的,不再给付;对方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如相对人已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应当将转让该财产的对价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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