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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保障性是指保险的宗旨是分散风险,当出现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由于保险经营具有以上的特点,因此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因此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是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核心。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监管概述

保险业的监管是指国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都在不断加强,对保险业强化监管的原因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1)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的特点。所谓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者亏损,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更主要是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2)保险经营具有保障性的特点。所谓保障性是指保险的宗旨是分散风险,当出现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通过赔偿或者给付来实现保险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能。

(3)保险经营的广泛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是各种各样的主体,保险的存在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因此保险经营的好坏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4)保险经营具有专门性。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门性特点,保险公司以专门的数理统计为基础,保险费率的计算涉及诸多方面。

由于保险经营具有以上的特点,因此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目前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告管理、规范管理和实体管理。

公告管理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不作直接的监督,仅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将经营的结果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根据呈报的情况,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评价。英国曾经采用这种方式。

规范管理是指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这种方式下只规定监督管理的准则,对保险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限额、资产负债表的审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违反则依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政府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以干预。荷兰曾经采用这种管理方式。

实体管理是1885年瑞士创立的,并为奥地利、德国所效仿。这种方式除了规定应遵守准则而外,在保险公司创立时还必须经政府的许可。经营开始后,自始至终都要受政府的监管。实体管理是所有的保险监管中最严格的一种。目前世界上各国保险法大体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在我国,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因此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审查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审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审查批准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保险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变更、财务管理及人员资格等;纠正制裁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纠正制裁非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对偿付能力有严重问题或者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保险公司有权决定进行整顿或者接管。

(三)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www.zuozong.com)

1.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组织方面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资格,专业人才的配备等。

(2)财务方面的监管。财务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公司资本的充足性。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公积金的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以及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是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核心。

(3)业务活动的监管。对保险活动的监管重点是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的内容包括: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再保险;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经营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报表账簿方面的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报表账簿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资料;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公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底之前将上一月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了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1)整顿

整顿是指保险公司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时,在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公司进行整治和监督的过程。如果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或者接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措施进行限期改正:依法提取或者接转各项准备金;依法办理再保险;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调整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如果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则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名称、整顿的事由、整顿组织和整顿的期限,并予以公告。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目的在于纠正被整顿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整顿组织的职责在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它并不负责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在保险公司的整顿期间,其经营业务可以照样进行,但是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的运用。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如果已经纠正了其违法行为,整顿组织可提出报告,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可结束整顿。

(2)接管

接管是指保险公司有违法行为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由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违法经营往往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如果要接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接管组织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手续,并协助接管组织清理保险公司的财产、账目和债权债务。接管组织在接管保险公司后,可以采取停止保险新业务、停止部分业务、改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等多项措施以保证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的经营。接管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不发生变化,但是保险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的清偿必须经接管组织的同意。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时,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3.保险业的自我监管

保险业的自我监管是指保险行业组织通过指定行业规章,对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这种监管是行业性的自律管理。国家监管与保险业的自我监管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业监督管理体系。保险业自我监管是一种自我协调性的管理,组织形式一般为行业会员,它是保险业依自愿组织起来的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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