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达成的,由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投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补偿财产的损失。我国保险法中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包括无形的经济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标的类别不同,可以把财产保险合同分成不动产保险、动产保险和无形资产的保险。传统保险合同一般分为(1)火灾保险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3)运输保险合同;(4)汽车保险合同;(5)农业保险合同;(6)盗窃保险合同;(7)无形财产保险合同;(8)再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而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投保财产保险必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财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必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的实际价值,凡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其超过部分无效。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量化其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指财产及有关利益,这里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必须能够直接用货币量化其价值,如果不能用货币直接准确量化其价值,则不能进行财产保险。
(3)财产保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补偿性行为。只有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人对由于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主要有有形物和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但并非一切有形物和有关利益都可以进行财产保险,比如对于一些不能准确估价的物品和一些不属于一般商品的财产,像货币、文件、有价证券和一些凭证等通常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决定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点的市场价值。而保险金额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是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的补偿性决定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属于超额保险,超额的部分无效;如果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是等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是不足额保险。一般而言,保险金额越高则需支付的保费就越高。
关于保险价值的确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项。财产保险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凡是在保险合同中记载了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是定值保险合同。对于定值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当时保险标的的市价如何,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一般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飞机保险等都采用定值保险。如果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保险标的的价值就是不定值保险。对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随着市场的情况而变化,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再确定其保险价值。
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都需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计。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另一种是对于不能以市价估计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而后者是属于少数情况。
确定了保险价值后就有了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等于和低于保险价值。对于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是足额保险,对于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由于保险金额是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足额保险而少缴纳保费。一般情况下的不足额保险是由投保人所选择的,但客观上也有可能出现保险标的价值在保险期限内随市场而增值从而产生不足额保险这种情况。不管是由哪种原因造成的不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责任。它是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责任是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为限,只有出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除了要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而外,通常还要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况,这种情况就叫除外责任。一般像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动、核污染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都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4.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期限。在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效期多为1年,但也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期限自行协商,一般从起保日的零时到终保日的午夜24时止。保险期限届满后可以续保。另外对于一些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一次作为期限,比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
(五)索赔与理陪(www.zuozong.com)
1.索赔、理赔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的行为。理赔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在其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的过程。索赔是被保险人主张权利,而理赔则是保险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索赔、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被保险人行驶索赔的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权利人申请赔偿的期限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
2.索赔、理赔的原则
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索赔和理赔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有无保险利益不仅关系到能否投保,而且也关系到保险的索赔。一般而言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主体不能进行索赔。在赔偿的金额上,赔偿的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财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性,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进行理赔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3.索赔、理赔的程序
(1)立案。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案,将被保险人的名称、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等事项进行记载,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
(2)检验。检验是指出险之后由保险人对保险单据和出险地点的现场进行勘验。对于出险的案件首先查验其有无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及其保险单据。其次是对出险的现场进行勘验。
(3)责任审核。责任审核是指根据现场勘验的记录及保险的单据,审核保险事故产生的原因和保险赔偿的范围。要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首先应清楚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主要看是否符合近因原则。其次是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当注意这些事项:保险财产的报价是否合理;赔偿的范围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施救的费用有哪些;有无第三者责任。通过责任审核,保险人可以做出应当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结论和应当赔偿的数额结论。
(六)代位追偿和委付
代位追偿和委付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情况。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债的转移制度。
1.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得以在其赔偿的范围之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要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权的转移。
代位追偿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如下的理论依据: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根据民法的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则被保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又与保险人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而第三人所造成的事故又正好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由于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请求保险人和第三人这两个方面获得赔偿。但这样的结果会造成被保险人得到超额赔偿,这就不符合财产保险的补偿性特征。因此,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了保险人的赔偿之后,必须将其拥有的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让渡与保险人,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请求第三人赔偿。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有:
(1)发生的危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2)危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
(3)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具有赔偿请求权。对于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通常具有要求其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该项权利,则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利益,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4)代位追偿权产生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由于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先向第三方要求了赔偿,则不能再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只有被保险人先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才会产生代位追偿权。
2.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全额保险金的制度。委付是海匕保险中的特殊规定。按照委付制度,当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者其修复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价值本身,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将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推定保险标的全损而予赔偿。依照国际惯例,委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2)必须就全部保险标的进行委付;
(3)委付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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