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正确认识企业法这一概念,应明确以下两点:首先,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关企业的特定社会关系,即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企业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例如在我国,大部分企业法律规范表现在有关企业的专门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法规中,但也有相当的企业法律规范表现在企业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
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1)企业法要规定企业资本怎样形成,要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设立时应具备的最低资本数额、资本构成的内容和比例(如货币、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应占的比例)、资本形成的方式等等。
(2)企业法要确认企业在设立以后,即企业资本形成以后,企业财产的归属。这主要指企业设立后企业财产是否形成了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财产,从而形成了企业的独立财产;还是与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没有分离,未形成企业独立的而是与投资者共有的财产。
(3)企业法要对企业的营利如何分配做出规定。企业法要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标准和比例,对各类基金提留的数额和比例,对资产收益分配的基本内容做出规定。
(4)企业法要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和形式做出规定。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投资者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标准和程度;另一方面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自己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标准和程度。具体归结为两种责任形式:一种是无限责任,即投资者不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即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5)企业法要对企业的财产如何转让做出规定。企业的财产形成后,企业财产如何转让,同时,企业的投资者可否抽走投资,公司的股东可否退股或者转让股份等等,企业法均要做出规定。
(6)企业法要对企业终止、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做出规定。企业是依法解散或是依法破产,均有一个企业财产分配问题,这里主要是指剩余财产分配的标准、比例以及分配财产的先后顺序。
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
(1)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对国家的产业政策、计划、财税、价格、金融等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对企业直接或间接调控的目的。(www.zuozong.com)
(2)企业在市场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垄断与反垄断、保护正当的竞争与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3)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这是指企业法要对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做出规定。
3.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这是指企业自身在组织其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在企业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以配置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并实施生产经营决策为基本内容。这些关系主要有:
(1)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2)涉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企业法要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做出规定,主要是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的种类、原则、方式、基本内容做出规定: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和内容,两者分离的方式,经营权运作的规则,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企业利益与责任如何分离与承担,包括企业经营的失败和企业的违法经营,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3)对企业内部资金运转关系、劳动关系等进行调整,相应地要制定有关财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
(二)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企业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就是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各国企业法无一例外都对本国企业的种类、组织形式、组成的条件、各类企业必须设置的法定机构、负责人及其职权做出规定,同时企业法通过对企业名称、住所、章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确定不同企业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讲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此同时,企业法还把组建企业以及企业设立后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行为的内容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基本规定,以保证企业依法顺利组建和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债券的发行等规定均属于行为法的内容。所以,企业法是一种以组织法为主,兼具行为法的法律规范。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企业法的具体内容既有为数众多的强制性规范,又有相当数量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多的原因在于,企业作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力量,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设立和活动,尤其是社会公众性很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此,为了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保护企业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以限制当事人个人意志的滥用。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标明公司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发起人不得少于法定人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公司董事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关组织机构的职责等均不得任意变更,是典型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企业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进行竞争,企业及其投资者要谋取盈利,要承担风险,这就决定了企业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投资方式、经营方式,也决定了企业要尊重投资者的意愿,这样企业法在具体规定上有许多任意性规范,供投资者和企业选择。如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方式,扩股增资的途径等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但企业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