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一)对人效力
即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当事团体)和关系人。前者是指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没有工会的为职工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指无权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却直接由集体合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需视具体条款的性质而定,一般认为,除集体合同运行规则条款、个别过渡性条款外,集体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对关系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关系人接受并遵守集体合同为其设定的条件,协助集体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文章后面将有专门论述。
关键是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范围。一般认为:(1)集体合同存续期间与受集体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者,均在集体合同关系人之列。(2)作为集体合同关系人的用人单位,除集体合同另有规定外,包括在用人单位团体订立集体合同后加入该团体者和失去该团体成员资格者。(3)作为当事团体成员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即使反对订立集体合同,也属于集体合同关系人。(4)当事人团体被依法解散后,在集体合同存续期间,作为前当事团体成员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仍然应受集体合同约束。(5)当某一用人单位的营业依法转移给另一用人单位后,如果前一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随之转移,在对该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存续期间,后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受该集体合同的约束。
(二)时间效力
即集体合同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约束力。它一般由集体合同依法自行约定,在有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由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缔结、有效期并不同步,为确保二者的协调、衔接,集体合同在时间效力方面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其生效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为集体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有的国家则规定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其失效时间,一般为定期集体合同的约定期满或依法终止之日,其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成就之日。
(2)溯及效力,即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集体合同的约定较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时,基于劳动权平等原则,也是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考虑,应承认其具有溯及效力,此即有利追溯原则;且自动追溯,无需利害关系人主张。个别国家对此已有明文规定。
(3)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由劳动合同订立的附和化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作用只在于“启动劳动关系”[18],“充其量只能发挥一种触发性作用”[19],“具有不完全合约的性质,”[20]集体合同的约定往往构成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基于“契约严守”原则,也是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保护,集体合同终止后,在代替它的新集体合同生效前,原集体合同仍然有效;如未订立有效的新集体合同,则原集体合同应在依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该劳动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www.zuozong.com)
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当溯及效力与余后效力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使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集体合同。
(三)空间效力
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产业(职业)发生效力。全国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效。
在空间效力方面,关键是集体合同竞合问题,即两个以上集体合同可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而又内容相异时,应优先适用哪个集体合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主要有:
(1)如效力发生在前的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哪个集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就依其规定;若无此规定,就依其他规则确定。
(2)优先适用最适合该劳动关系特点的集体合同,如在产业(职业)集体合同和地方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前者,在产业集体合同和职业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后者。
(3)优先适用更具有普遍性的集体合同。如在全国集体合同和地方集体合同之间优先适用前者。
(4)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哪个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利益规定的标准更高,就适用哪个集体合同。
上述第(1)方法一般为第一顺序并普遍适用的方法,其他方法只能分别适用于特定范围。我国在实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以后,立法时应当考虑规定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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