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1]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从这三种模式中各取其长处,结合自身情况实行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
(一)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与雇佣相关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保费,雇员退休时由国家统一发放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模式,最早是在1889年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采纳。该模式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将当期所收缴的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所应发放的养老金,简单来说就是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同一时期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
(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可分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和“社会主义型养老保险”两大类。
前者最早由英国创设,其后推广到瑞典、挪威等国。该模式亦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但不同之处在于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无需缴费,享受养老待遇的对象也不限于劳动者,而是包括全体社会成员。
后者顾名思义主要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由前苏联所创设,后为东欧各国、朝鲜和我国改革前所采用。同福利国家型一样,该模式也是由国家总揽养老费用的筹集以及养老待遇的支付等各项事务,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退休后按统一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但其适用范围则仅限于在职劳动者,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也没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且待遇水平不进行定期调整。由于政治、历史等原因,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已几乎不存在。(www.zuozong.com)
(三)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个人在工作时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储蓄以为其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由于强制储蓄型模式资金完全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国家不承担任何筹资义务和补充责任,因此存在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性的弊端。
(四)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采用了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建国伊始,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型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无需缴费,由企业负责缴纳劳动保险金,所形成的劳动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调度安排,职工退休后由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向其发放养老金。从文革期间至改革开放前期,虽然仍实行社会主义型养老保险,但不再由国家进行社会统筹,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的养老金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
从1991年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由国家继续包办养老保险,转而采用经过改良的传统型和强制储蓄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即以传统型模式为制度基础,同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和国家承担,个人账户则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与此相应,在费用筹集上由以往的现收现付制改革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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