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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什么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政部门通过福利事业机构、福利企业等社会福利机构为他们提供保障。此外,民政部作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什么

二、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就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1951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明确社会福利以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为主要保障对象。民政部门通过福利事业机构、福利企业等社会福利机构为他们提供保障。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应逐步加强职工福利,并规定政府应拨给工会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之用,并在邮政、电报、电话、交通等方面提供平等待遇。195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法规规定了职工住房、上下班交通、困难补贴、各种福利补贴等内容,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得以确立,城镇企事业职工福利向“小而全”、“大而全”的方向发展。

计划经济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渐暴露出弊端,最明显的是企业办社会的模式使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背负了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难以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为此,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变了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福利基金的提取与企业效益挂钩,二是改革和发展了福利补贴、福利房制度,三是引导职工福利设施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福利体制从国家包办转向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办。[3](www.zuozong.com)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加快了社会福利立法进程:1990年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制定《母婴保健法》,1994年制定《劳动法》(其第九章为“社会保险和福利”),1996年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这些法律已不能适应处于社会需要。目前,这些法律已经修改的有:2005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08年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住房保障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制定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的立法规划。此外,民政部作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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