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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甲的诉讼请求?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甲的诉讼请求?

甲、乙为某地两个体经营户,两人均未办理税务登记便开业经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对甲罚款300 元,而乙因为是某税务干部的亲戚未被处罚,甲对于自己的处罚毫无异议,而对税务机关未处罚乙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乙进行处罚,以消除不公。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呢?

案例解析:

结论:法院之所以不受理甲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甲不具备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原告;且税务机关未对乙处罚并没有侵害甲的合法权益,而且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人或组织的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分析:(www.zuozong.com)

1.从本案诉讼主体来看,甲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资格。人民法院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甲未办理税务登记,明显违法,且其对于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毫无异议,而税务机关是否对乙处罚对甲来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而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

2.从本案诉讼客观方面来看,税务机关未对乙处罚的行为对甲来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未侵害其利益。具体行政行为会影响某人或组织的直接权益,本案中税务机关是否对乙处罚对甲的权益来说毫无影响。因此税务机关未对乙处罚的行为对甲来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从诉讼范围看,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但不包括未责令他人税务登记。可见,甲要求税务机关处罚乙的请求明显不属于此范围。

评价:弱势方若想消除以权谋私等不公现象,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程序,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来检举、揭发,要求该行政机关消除不公,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内部监督,遵循公正和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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