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1)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2)“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给付者履行一定责任,虽然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相当于把“灰色收入”放在了明处,而且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3)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
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工薪族所得税”,就是因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较单一,容易监管,反而成为最依法纳税的阶层。而很多富豪、老板可以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资产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应收尽收,最终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后,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而且未来买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
对于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店征税问题也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推出而迎刃而解。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过税,但是一些中小电商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因而出现了税务登记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有了纳税识别号,纳税理所当然。
公民须报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赚了多少钱,不仅要为自己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纳税,也必须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缴纳国内税。
5)纳税人识别号可为税收改革铺路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项纳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成员的社会分工开始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一人工作、一人全职照顾家庭的趋势,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收入要扶养2 ~3 个人。一人挣钱一人花和一人挣钱一家花都实行相同的税率,确实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社会纳税主体后,他们赡养老人的负担日益沉重,一个三口之家可能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意味着一名劳动者要扶养的人数比以前更多,压力自然也更大。目前,我们只能监控到公民的收入情况,而究竟有多大的支出需求并没有数据,即税务部门无法监测到你究竟有多大的负担,自然也就无法区别收税。引入纳税识别号后就将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统关联到了一起,把个人的所有收入支出都归结到一个纳税识别号下,同时也能把家庭、配偶、子女等都形成完整的系统。(www.zuozong.com)
纳税人识别号是对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基础。明确纳税人识别号的实质是确认纳税人身份,并将其作为税收征管的抓手。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把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归集在一起,对纳税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管理纳税识别号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在银行开户,不能享受政府福利,不能享受扣除、抵免等税收优惠。如果自然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雇主或银行等扣缴义务人会按照最高边际税率代扣税款。
我国在20 世纪90 年代末就已开始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纳税人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码编制而成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直接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但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没有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本次修法把建立推广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上升到国家层面,强调全社会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并为此进行了相关制度改革。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不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则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是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涉税资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资料。
二是授予税务机关检查自然人纳税人的权力。第九十一条:(一)检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九)可以检查涉嫌取得虚假发票的非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十)检查未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却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十一)到相关部门调取纳税人财产登记情况及身份信息。
三是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表述,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扩大适用于自然人,既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又体现了人大代表扩大税收保障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47、1157、4634、6160、6739 号建议和第143 号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471 号建议和第185 号议案)。
四是增加对未完税物权相关部门不予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先税后证”的立法实例。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先税后证”的行政协助模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上升为法律。第七十七条:对需要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或者对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优惠证明;对于未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优惠证明的,不得办理登记。
7)建立税收保障受偿权制度
这是对欧美国家“留置权”(Tax Lien)制度的借鉴。即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针对纳税义务人的某一不动产,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税收保障受偿权不取得或剥夺纳税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只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在不同国家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税收扣押令”,有的国家由税务机关直接发出“税收扣押令”通知产权登记机关;同时向社会公示,或者提供相关查询,以告知第三方税收债务的存在,避免私法交易中第三方的风险。欧美国家成熟的个人税收追征制度中,税收保障受偿权最为常用、最为行之有效:既能保障税权又能尽量避免对个人财产特别是住房采取强制执行等激烈手段;同时通过将纳税人的税收债务信用问题告知社会的方法,促进纳税人遵从。
引进税收保障受偿权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税纳税人实施税收保障受偿权,应通知产权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关于通知产权登记部门和向社会公告制度,现行税收征管法已有类似规定,比如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权和欠税公告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欠税查询、资产处置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这项制度既能保障税款征收,又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不动产,以纳税人欠缴税款及税收利息为限,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第二款)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受偿权,应当通知产权登记部门,纳税人缴清欠税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该不动产被设置税收保障受偿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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